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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居民同意”等于“法律同意”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17:28 四川新闻网

  欧木华

  记者从市政府召开的“上海市整顿和规范与治安相关娱乐服务行业专题会议”上获悉,根据市环保局等部门新制订的《服务行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影响的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等服务业项目将纳入听证范围。今后这些服务项目在开业经营前应召开听证会,并听取居民、专家等方面的意见,而如果反对声音很大,其将被拒绝开业(据《

解放日报》10月12日报道)。

  居民同意和法律同意,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完全不同,居民同意的,可能是法律所同意的,也可能是法律所反对的,因此,以居民同意为标准来作为判断这些服务行业是否开业的依据,虽很有人性化,但并不完全妥当。

  而如果把听证会的意见表达变成了一种民意的裁定,那么很有可能导致“民意的霸权”,为了获取一种利益补偿,居民很可能对所有的合法的服务项目都持反对态度。又或者,在一些不法店主的利益引诱下,面对一些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居民也会“一致同意”,其最后的结果将会导致,“民意”被尊重了,但法律被亵渎了。

  问题出在哪里?问题就在于上述的《服务行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实际上是将民意的表达等同于了民意的判决,在某种意义上,是将居民同意与否等同于法律同意与否,法治社会当然需要尊重民意,需要有民主程序,但决不能说因为“反对声音”很大,就可以拒绝其开业。这样做实际上是将“反对声音”当成了法律。上世纪80年代初,全国多少人反对“喇叭裤”和“留长发”,这声音可谓是足够大吧,但能说明“喇叭裤”和“留长发”是不道德的吗?

  法律制定的是通则,在一些具体事件中,民意是对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或空白之处的很好补充,因此,听取民意,采取一些听证方式,是很有必要的,但法律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民意的跟屁虫。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听证会收集到的民众意见,由相关部门结合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裁定,如果居民的反对意见合情合理合法,那么才可以拒绝其开业,换言之,民意的表达与事件的裁定权是两码事,是不应该混为一谈的,否则,就有可能让民意与法律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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