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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换座位罚1万,此规定太荒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00:00 红网

  飞机上的旅客如果在未经航班司乘人员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调换座位,或者在飞机起飞、着陆、滑行以及飞行颠簸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开启行李架,将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有记者从民航总局了解到,包含上述规定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已经开始向有关部门进行送审。(10月12日《北京晚报》)

  这就意味着,丈夫挨着飞机的舷窗,妻子想看看窗外的景色,不经意间换了下座位

;坐在舱壁的人内急,起身上厕所,边座的人顺势挪到里面,上厕所的人回来就势坐在边座,就要被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听起来就像是天方夜谭的事,却可能成为现实。其处罚理由更是令人不敢恭维:影响航空器载重平衡或妨碍应急出口功能。

  飞机尽管是个精密的东西,但也不至于精密到两人互换一下座位就能失衡,就要从天上一头扎下来。如果这个理由能够成立,那么,在旅客购买机票时就应该称量体重,从而根据体重搭配座位。退一步讲,机组乘务员同意了,就不载重失衡了?至于“妨碍应急出口功能”,更是不堪一驳,既然怕影响应急功能,就不要设置座位;设置座位了,谁坐了不影响?

  不可否认,相对地面一些场所,航空器的运行秩序和运行安全确实更特殊一些,更应严格一些,但这也不能成为限制旅客基本权利和乱罚款的理由,何况,这些罚款的理由又是如此可笑、荒唐。如果这样的规定真的被批准实施,今后出行,坐飞机和坐牢有什么两样?

  通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除了行政拘留,最高罚款也就在5000元以下。互换一下座位或在飞机起飞时开启行李箱,即使将其列为违法行为,充其量也只是轻微违法,按照《治安管理法》第五条,“治安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原则,罚款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是否有悖“罪罚相当,不枉不纵”的法治要则?此外,该法第十九条还有“情节特别轻微的,可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

  旅客乘坐飞机时有不当行为,更多时候是在不经意间或缺乏常识的情况下产生的,这时,机组工作人员应该及时劝阻、说服,不能动辄就要罚款,而且施以“重典”。这样做,同样有悖《治安管理法》“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飞机航班延误是个老大难问题了,至今没有一个通行全国的赔偿标准和实施细则,侵犯旅客权益的事屡屡再现,民航主管部门也许有其难言之隐。而诸如此类违背立法精神的规定出台,不仅侵犯了乘客的利益,而且势必会激化矛盾,使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的对立更为尖锐,这对建设和谐社会是很不利的。

稿源:红网 作者:马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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