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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将被追究责任还需配套措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00:00 红网

  山东省出台加强特困患者医疗救治的规定后,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是山东省首次明确“见死不救”的责任范围。山东省城部分医疗机构均表示要严格执行此规定。(10月13日《大众日报》)

  医院见死不救的例子每每报端,总要引起舆论的极大关注。但每次都无法阻挡医院见死必救例子再次发生。有人或许认为,这是靠道德谴责乏力。但惩罚就有效吗?也不见得

。2004年深圳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可视情节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则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间。然而,这样的措施并不被坊间看好。

  由深圳惩罚医院见死不救,到山东规定见死不救将被追求责任,都有别于道德谴责。山东规定,“凡对特困患者见死不救,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仅要追究相关医疗机构责任,也要追究有关政府领导和政府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这里,“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显然是模糊概念。通常情况,是否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跟媒体的参与有关,凡经媒体披露,社会影响必然扩大。但媒体披露又是很偶然,更多的见死不救被埋没在民间。

  而实际中,情节严重的见死不救,常常在不声不响之中。比如,三无病人,无亲属、无单位、无有效证件。对这类病人,医院如果见死不救,因为没有亲属、没单位,外人也难以发现,有的甚至会被医院悄悄运往别处。显然,这种放任不管,把病人置于更危险境地的做法,其情节不谓不严重,性质不谓不恶劣,但因为可能没有人捅出来,就有可能被隐瞒,当事医院因此不被追究责任。因此,山东见死不救将追求责任的规定,除了要明确何种程度要追究外,还必须畅通举报渠道,而不能紧紧依靠媒体的偶然发现。

  此外,仅仅追究医院见死不救责任,而不从根本上剔除见死不救的根源,同样无法标本兼治。医院之所以见死不救,不仅仅是惟利是图,更多的是,实在无法承担救助后不能收回的医疗成本。据介绍,2005年山东省立医院、山大齐鲁医院、省千佛山医院三家医院“三无”病人和病人拖欠医疗费用分别为567万元、374万元、149万元。显然,这些经济压力不容忽视。

  然而,我注意到,对此问题,“山东省各级卫生部门正积极总结过去救治‘三无病人’的经验做法,争取建立一批特困患者救治定点医院,并完善相应的救助办法。”也就是说,三无病人医治后给医院带来的遗留问题,还必须由医院自己来解决。这就出现一个矛盾:医院“见死不救”将被追究责任,而因救治产生的经济压力还必须自己消化。这种光打板子,不问根本的规定,能走多远,还是令人担忧。

稿源:红网 作者:王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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