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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01:22 正义网-检察日报

  还款期限未至,如何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

  编辑同志:

  袁某去年向我借款,超过期限不还,我告到法院。经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认定,袁某在今年11月31日前还款。最近,我发现袁某正与他人协商,企图通过低价出售、赠予等

方式处置其财产,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但现在离法院调解还款的最后期限还差1个月,我恐怕等到还款期限届满时,袁某可能已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读者 曲旦

  曲旦读者: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前,为避免出现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恶意行为或其他原因,致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一方当事人可以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民事诉讼法对于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却没有相应的财产保全制度,导致即使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转移财产或发现了债务人的财产,缺乏有效的控制该财产的手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据此,你可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以维护你的权益。需要指出的是,当你申请财产保全后,须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因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没有申请执行的,法院是要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

  本报法律组

  

  发票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编辑同志:

  “北极熊”是我公司注册的一制冷产品商标。前不久,我公司发现某制冷厂在其销售同类产品开具给客户的发票中,把产品品牌写成“北极熊”。我公司当即提出抗议并要求立即改正。但制冷厂却认为其没有侵犯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理由是商标法规定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而其仅在发票上载明“北极熊”字样并不属其列。请问,制冷厂的观点对吗?

  读者 李赋

  李赋读者: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虽然商标法未明确列举使用商标的具体行为,但这里的“商品交易文书”,当然包括为进行交易活动的一切文字资料,如合同、清单、提货单、验收单、销售发票等等。因为,任何将商标与商品联系起来的行为都属于使用商标的行为,而只要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经营同种或类似商品的过程中使用跟他人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给他人商标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损害,就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制冷厂在销售发票中擅自使用“北极熊”注册商标,既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又因其所提供的并非“北极熊”产品,挤占了你公司的产品市场,所提供产品品质的差异,也会给“北极熊”产品的商标信誉、商品声誉带来不良影响。据此,你可与对方交涉,无果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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