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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位局长出庭应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04:44 深圳商报

  罗湖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首位局长出庭应诉

  深圳商报记者包力于瀛

  【本报讯】过去,罗湖法院开庭审理的民告官案,出庭的一般都是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官一般不会亲自出庭应诉。近日,市民马某军状告深圳市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该局局长甘小娟亲自出庭应诉。据悉,这是罗湖区为政府部门应诉行政诉讼案件定下“‘民告官’案件‘官’必须到庭”规矩后,第一位局长出庭应诉。

  今年5月25日,罗湖区人民政府出台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要求,各行政机关应当尊重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诉,不得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书,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其他相关材料。

  罗湖法院开庭审理的这桩案件,发生在去年12月21日。市民马某军与梁某签订租赁合同,将其所有的泥岗东路红岗花园某号房屋出租给梁某,但在合同签订后,马某军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今年5月18日,深圳市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马某军罚款1440元。马某军对此不服,向罗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深圳市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告上法庭。

  马某军诉称,之所以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合同登记,是因为自己平时工作忙,自己的工作时间与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工作时间冲突,所以,才耽误了办理合同登记。他对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罚款不服,希望法院判令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取消对他的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甘小娟认为,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是依法履行出租屋登记管理职责的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业主出租房屋,必须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房屋租赁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经公开开庭审理,罗湖法院认为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当庭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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