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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文人”面临5年以上刑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05:16 今日早报

  ●《“斯文人”缘何接连恐吓超市》后续

  “斯文人”

  面临5年以上刑罚

  检方抗诉:一审以缓刑判处量刑畸轻

  □通讯员 史剑 实习生 翟学佳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早报讯一脸斯文的赵昆璎昨天上午再次站到了被告席上,因不满超市对其购买胶卷未付钱的行为罚了款,赵昆璎接连5次通过以瓶装污物放入超市储物柜等各种方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以泄私愤(早报3月10日A10版曾报道)。

  今年8月3日,一审法院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赵昆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认为一审法院量刑畸轻,并提出赵昆璎的犯罪行为社会后果严重,按刑法有关规定应该两罪并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及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应该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

  公诉机关认为,赵昆璎把作案时间选择在元旦和春节前后人流密集期间,由于他的犯罪行为使超市多次疏散顾客,停业突击检查,直接损失有60多万元。赵昆璎通过互联网、在超市储物柜放置瓶装污物(粪便)并打电话谎称已在超市内放置炸弹和投毒等恐吓方式,以达到让该超市恐慌、混乱的目的,使警方多次出警,以极小的犯罪成本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

  此外,早在2003年,就在同家一审法院审理首例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案时,案中只有部分责任的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没有法定从轻和减轻情节的情况下,对造成社会后果更严重的赵昆璎案的缓刑判决显然不利于刑法的稳定性。

  “朱某被判实刑是因为该案发生在美国‘9·11’事件之后,而且是杭州首例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案”,赵昆璎的辩护律师认为,法院当时考虑这些因素可能会作出从重判决。“后果有多严重才算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辩护律师说,考虑到赵昆璎认罪态度比较好,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少,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相关链接

  《刑法》291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4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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