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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日本等地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05:50 华商网-华商报

  据新华社电(记者张毅)商务部昨日发布2006年第74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存在倾销,中国氨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4月1

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2006年4月3日,商务部发布延期公告将本案延期至2006年10月13日。2006年5月24日,商务部发布了本案初裁决定。

  氨纶主要用于高级休闲服、游泳衣、运动装、针织衫、内衣裤、袜子、医用绑带等领域。

  自2006年10月13日起,反倾销税征收范围为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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