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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谁让患精神病教师站上讲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06:00 光明网
江渚上(北京市民)

  湖南永州市中学教师李恒毅殴打初一女生并将其从四楼摔下致死。近日,有关部门的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该肇事教师患有精神病,作案时属于发病期。因此,当地公安机关将不追究李恒毅的刑事责任。(昨日《新京报》)

  学童惨死,难免引起人们的同情;而凶手竟是其老师,面对这场本不该发生的惨剧,送子女入学读书的所有父母们,不由有些唇亡齿寒的感觉。司法鉴定结果确认了肇事教师

属于“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施予李恒毅网开一面的人道主义宽恕,却也沉重地敲响了“学童教育环境安全堪忧”的警钟。

  笔者有过从教的经历,无意贬损教师职业的清誉。事实上瑕不掩瑜,教师从来都是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高标。对于从教人员来说,如果身边有“污点同事”,行业中有“害群之马”,最痛心疾首的莫过于他们自己。不过,从近年常见诸报端的多起校园悲剧分析,李恒毅案似乎并不纯属偶然。基于中国传统师生关系的不对等性和人们对于教师品格的高度信赖,学生容易成为潜在的受害对象,而且一旦遭到侵害通常也不为外人所知,特别是低龄学童,他们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比较差,是非观念尚未完全建立,“在家听父母的,在校听老师的”,万一伸向他们的黑手是来自个别面似可亲的老师,学童大多只能选择委曲求全,因此造成的身心损伤却可能贻害终身。在社会安全综合治理之网中,这些小公民们可谓“先天不足、自助无力型的弱势群体”,以成人为主轴的公共安全视野理应对其投入更多关注,施予格外关怀。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具有与自身身体相适应的劳动权利,但教师是个特殊的行业,特别是中小学生尚不完全具备自我防护能力,在这方面,对中小学教师资格规定理当有所体现。

  然而,我国现行的《教师法》对于教师资格的禁止性规定只有廖廖数语,根据该法第14条,只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人,法律才禁止其从教。肇事教师李恒毅在案发前,曾有过“当街持刀喊杀他人而被警方强制送入精神病院”的行为表现,其同事此前也认为其精神状况有问题(9月27日《成都商报》),如果此事属实,那么正如受害人母亲哭诉的那样:“学校怎能让精神病人站在讲台上”,出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事件。也许出于现行法律条文的粗疏遗漏,抑或由于校方的粗心大意,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才给这场惨剧的发生提供了可能。看来,教师资格准入的制度规定有必要更加严格,而校方对于教职员工的监督考察也断不可松懈。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以往的有关调查,中小城镇低龄学童的教育环境安全系数相对较低。中小城镇不比农村的“熟人社会”,彼此之间以乡情或亲情维系,也不比大城市里,虽然人际关际陌生,但教育环境安全设施和制度相对健全。此次李恒毅案的发案地位于湖南永州,似乎暗合了上述调查结果。如果说,低龄学童的教育环境安全有可能成为公共安全的薄弱链条,那么中小城镇的情况则极易成为其中最脆弱的一环。有关部门应该对此深入研究,及早拟定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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