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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死两“偷瓜”少女的瓜农被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07:36 江南时报

  今年的儿童节刚刚过去一天,当孩子们还沉浸在节日的余味中时,南京市江宁区小丹阳镇的一条大河中却打捞到两名少女的尸体。两名仅有13岁的少女早早地结束了自己花一样的生命,留下来的是家长那悲痛欲绝的嚎哭声。

  而导致2名少女双双自杀的原因是,同村一瓜农以她们偷西瓜为由,扣下了2人的书包和自行车。并以告知学校为由,分别向其家属敲诈勒索1000元。不久前,瓜农已被当地公

安局认定为敲诈勒索,处以劳动教养2年的行政处罚。而悲痛欲绝的两个家庭也向江宁法院起诉,向该瓜农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共计33万余元。昨天下午2时,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案发经过:偷西瓜被索赔一千

  据夏女士回忆,当天6点半左右,家对面的瓜农江某远远地朝她喊道,你家得赔我1000块钱,你家女儿偷了我一只瓜。她心想,这怎么可能,一只瓜赔1000元再说女儿也不会做这样的事情。于是,她回敬他说:“神经病”

  天黑了,小云还没回来,王婆婆站在院子门口担心得要死。王家人和倪家人一齐到学校询问,被告知学校早放学了,但也没有回来过。当晚8时许,江某朝着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一样的王家人远远地喊:“我把小云的书包和自行车扣下了,你们拿1000块来,我就讲人在哪。”

  夏女士一听这话,心里十分恼火。然而当天晚上9点多,看到两家人到处找人找不到,江某也没敢要王家人送去的1000元,还将扣下的自行车和书包归还给了小云和小红家,并且也出去找孩子的下落。

  夏女士告诉记者,当天晚上,江某见找不到人,连夜把家里的全部家当转走了。凌晨,垂头丧气的江某拿着一条红领巾和一双凉鞋找来了,称这是在黄坝河边找到的。

  她心里顿时一沉:河那么深,女儿没了

  为讨公道:两家人踏上维权路

  事隔2个多月,王家贵整天为女儿的事情奔忙,显得黝黑、憔悴。他和爱人至今不相信女儿小云是偷了江某的瓜。“我女儿是很乖的孩子!”王婆婆看着孙女的遗像留着泪。不久前,当地警方的法医鉴定得出结论,小云和小红属溺水身亡。对于女儿自杀的原因,王家人和邻居都认为,事情都是因江某而起。更何况,是偷西瓜还是摘了叔叔家的瓜,已死无对证了。

  在双河行政村的村头,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大妈叹着气说:“如果不是他把孩子的书包和自行车扣了,还威胁要告诉老师说她们偷瓜,再加上家教严,担心挨骂,小孩是不可能跳河自杀的。”同样的说法,记者也在瓜农江某的邻居口中得知。

  8月7日,王家贵夫妇俩和倪家人一道,聘请了南京李安祥律师事务所倪韶风律师为代理律师,以江某敲诈2名未成年人,最终导致被敲诈人双双跳河自杀的严重后果,向江宁法院起诉。

  倪律师告诉记者,虽然江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但鉴于江某敲诈勒索的数额为2000元,没有达到刑罚的最低限额3000元,警方只能对他处以行政处罚。

  庭审激辩:瓜农行为是否违法

  在昨天的法庭上,两个女孩的家人情绪激动、悲愤万分。

  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当天两名少女在结束了学校的活动后一同回家。途中被江某拦住。江某以两人偷了其西瓜为由向2人敲诈勒索各1000元。同时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扣下了其中一人的自行车和两人的书包。由于两名少女尚未成年,对这种突如其来的敲诈不知如何是好,而是出于害羞和屈辱,结伴坐在河边哭泣。江某应预见其行为的后果会给两少女带来伤害,而没有及时制止,最终导致二人落水而亡。被告还对四处寻找孩子的家长提出拿1000元便告知孩子下落的无理要求,被家属断然拒绝。

  而江某的代理律师却提出,江某发现女孩偷瓜后,扣下书包和自行车只是为了保留证据,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他不可能预见女孩自杀的发生,这是一个意外事件,不该由江某承担责任。

  休庭间隙:少女家属泪洒法庭

  一个小时后,法官宣布休庭。此时,坐在旁听席中的两名少女的家属都已按捺不住内心的气愤,纷纷从座位上跳了起来。“我的女儿死的真惨啊!”小红的母亲一边捶着自己的胸口,一边哭喊着无力地坐在了地上。小红的父亲一边使劲地搀扶着妻子,一边用衣袖抹着脸上的泪水告诉妻子:“法官会为咱们的女儿讨回公道的……”

  小云的父亲王家贵则目光呆滞,不发一言。其妻子夏女士告诉记者,自从女儿出事后,日渐消瘦、晒得黑黑的丈夫虽然天天开着三轮车照常卖水果,嘴里也不说什么,但她知道丈夫心里从来没有安心过。一到晚上,她自己也不敢哭出声来,只是背着丈夫,默默淌眼泪。“要是没有儿子,我们夫妇俩就跟他(江某)拼命了”夏女土的眼里似乎要喷出火来,咬牙切齿地说着。

  在另一端,小红和小云的奶奶各自拿着孙女的遗照,向记者诉说着孙女的不幸。

  10分钟后,法官组织原被告调解,双方都表示愿意调解。但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上有分歧,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事件回放:

  两女孩跳河自杀

  今年6月2日上午,江宁区小丹阳镇中心小学的6年级学生小云和小红双双跳河自杀,早早地结束了自己年幼的生命,留下王家和倪家人悲痛欲绝的嚎哭声。中午11点半,脸早已被泡得变形的小云和小红被村民打捞上来时,围观的人群中发出一阵抽泣和哀叹声。人们发现,此时两名少女依然胳膊挽着胳膊,挽得紧紧的。

  王家人认为,瓜农江某曾以女儿偷了他的瓜,让她赔1000元钱,伤了女儿自尊心,把女儿逼得跳河自杀的。虽然经法医鉴定,两个女孩系溺水身亡。但两名女孩的家人却都认为,孩子是被江某恐吓后逼去自杀的。

  律师说法:

  被告行为严重违法

  原告代理律师南京李安祥律师事务所倪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两位受害人都是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是我国法律实施特别保护的群体。被告明知两位受害人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对其实施了一系列让正常的成年人都无法接受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在六一儿童节这样一个对未成年人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里,被告采取侮辱、诽谤以及烧毁书包和向老师报告相威胁的方式来敲诈受害人钱财,直接使得受害人经历了从大喜到大悲的迅速转换,这样强烈的精神冲击,作为未成年人的稚嫩心理是绝对无法承受的。所以,这应当就是造成受害人心理崩溃并最终溺水身亡的直接原因。而被告在主观上也有过错。被告在实施一系列侵权行为之后,应当预见受害人作为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的不足。理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去防止损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但是,被告并没有尽到一点的安全防范义务,而对金钱的不当追求,使其对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根本就不做任何的考虑。被告应对两名受害人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该案中,被告江某的行为明显违法。首先,他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诬陷两少女偷了其西瓜。这是凭空捏造虚假事实,而肆意贬低他人的行为,侵害了两名少女的名誉权。其次,江某擅自扣押受害人的书包和自行车,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因为被告的扣押行为,不是为保护其权力而必需实施的行为,不是法律或社会公德所允许的行为,更加不是情势急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自助行为。再次,被告以烧毁书包、告知老师和家长等言语相威胁,敲诈受害人各一千元钱的行为,已严重违法。被告现依法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劳动教养决定的行政处罚,也是对其严重违法行为的很好诠释。最后,正是由于被告上述一系列侵权违法行为的实施,对心智尚不健全的两位未成年人的心理产生较大的冲击。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就其先前的违法行为而作出一定的安全保障行为,而被告并没有履行其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这种不作为的行为,也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本报记者 殷文静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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