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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照”犯人巨额受贿 监狱长获刑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08:00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昨(13)日,成都中院对四川某监狱的原党委书记、监狱长巫邦志(正处级)在监狱迁建工程、干警工作调动及为服刑罪犯办理保外就医、减刑、出监治病中大肆收受贿赂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巫邦志有期徒刑15年,对检察机关所扣押的赃款38万元、奥迪A6轿车1辆、万宝龙手表1只、索尼数码摄像机1台,所冻结的成都市的住宅两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利用职权大肆受贿

  法院审理查明,巫邦志自1996年起担任四川某监狱监狱长。1997年至2005年春节前,巫邦志在其任职的监狱迁至成都近郊的过程中,在购买土地、承建迁建工程、购买车辆和电梯等设备、装修代管的饭店以及人员工作调动等方面,给请托的十几家公司或个人予以支持和关照,为此,共收受现金80.1万元(其中索要20万元)和美元1千元。

  2004年底至2005年底,巫邦志在对相关服刑罪犯办理保外就医、出监治病、减刑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关照,为此收受服刑犯何冰、马建国、张炜等人现金107.2658万元(其中索要81.7658万元)、索尼数码摄像机1台、万宝龙手表1只。

  以上巫邦志共收受和索要18人送的现金187.3658万元、美元1千元和万宝龙手表1只(价值11800元)、索尼数码摄像机1台(价值5600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了巫邦志的赃款38万元、奥迪A6轿车1辆、万宝龙手表1只、索尼数码摄像机1台。冻结了巫邦志在成都市的住宅两套,后经评估价值共计为104.952万元。

  自首退赃酌情从轻

  成都中院一审认为,巫邦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巨额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照法律规定,巫邦志身为监狱管理干部违法犯罪,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另查实,巫邦志有自首和立功表现,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巫还退清了赃款赃物,能坦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成都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鑫程兴宏早报记者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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