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立法”难保公平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08:42 大河网-大河报 |
《邮政法》草案第八稿(下称“第八稿草案”)将被推迟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的审议程序,而民营快递企业和外资快递企业纷纷要求公开第八稿草案。(见10月13日《第一财经日报》) 《邮政法》草案是邮政主管部门主导起草的法案,这部法案是主要站在邮政部门的立场进行的立法,如其中“150克以下的信件为邮政专营”的规定,民营快递企业认为剥夺了 他们生存的权利。尽管迫于种种压力,国家相关部委9月底就第八稿草案和非邮政企业在沪进行交流,但有关部委以中国的“特殊国情”为由,始终没有作出修改的回应。当非邮政企业要求公开《邮政法》草案第八稿时,邮政方面和相关立法参与人坚持认为,目前还不适合公布,等今后提交全国人大后才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法律草案本身就需要征求相关利害人的意见,以求更科学和客观,邮政部门如此做法,“部门立法”之弊可见一斑。目前,立法机关总是依靠行政机关来进行法律的起草,尽管全国人大有时在草案的表决前,会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但由于草案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加之意见的征求与吸纳往往也不充分,因此最终通过的法律往往留下了深深的“部门利益”的烙印。 因此,目前应尽快在部门起草的法案中引入竞争机制,如邮政部门在起草《邮政法》时,人大常委会也可委托非邮政企业代表以及中立的专家学者、律师、社会代表起草《邮政法》。然后,由人大常委会将几个草案一起公布于众,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让此草案与彼草案之间进行竞争,让公众和人大代表择优汰劣,最终形成一个吸纳了各方意见的草案后提交人大会上进行表决;或者干脆就是在各方修正自己的相关条款后都提交人大会上进行表决,以通过率最高的草案成为最终的法律。 这种做法一是坚持了程序正义,公众有多种选择体现了程序上的公正,因此就不会对行政机关产生一家独大、利用立法为自己谋利益的怀疑与不满。二是能使得法律草案更加科学与理性,让各种利益进行有效地表达,从而将自己的利益和意志渗透到法律当中,使得法律能充分体现各方的利益。 有的地方人大已将一些涉及地方政府利益的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委托于中立方,如重庆市人大就曾委托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起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国人大也应这样做。 □杨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