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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区分两类赠与行为 严防房产假赠与逃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09:00 解放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3日电 为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通知,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并对如何确定以这两类无偿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购房时间问题加以区分。

  对以一般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以其他无偿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确定为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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