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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配偶应该享有哪些优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10:03 法制日报

  律师同志:

  我是一名连队干部,我妻子与我两地分居,又带孩子又上班,非常辛苦。请问:有关法规对军人配偶有何优待规定?

  某部 耿万里

  耿万里同志:

  按照有关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享有探亲优待。部分地区的有关规定是: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所在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其到部队探亲,并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车船费;同年度现役军人已回家探亲的,其配偶仍可享受一次探亲假;现役军人配偶在规定的假期内,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等。

  现役军人配偶还应享有劳动关系方面的优待。现役军人与其配偶大多两地分居,从而导致其家庭重担落在现役军人配偶一人肩上,其工作、生活等方面的许多困难需要帮助解决。为支持国防建设,解除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国家和各地都制定了对现役军人配偶劳动方面的许多优待规定。主要是:一般不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确需下岗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再培训,优先安排再就业;对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在工种、班次上,要给予适当照顾。对此,1998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要求:“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配偶方已经下岗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工。”

  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荀恒栋 赖祥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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