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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机构来保护未成年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10:03 法制日报

  审议实录

  本报记者 吴坤

  编者按

  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当时立法所依据的社会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前不久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中,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高度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对草案提出许多修改意见。本报从今天开始特辟专栏介绍这些审议意见。

  前不久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由哪个机构来保护未成年人,是许多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审议时争论的焦点之一。

  “现在是未成年人的权益最没有人保护。”

  ———陈舒代表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舒,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在广东从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在工作过程中,陈舒代表感觉:“未成年人的权益最没有人保护。因为,我们有妇联,妇女的权益受侵害可以找妇联;有共青团,青年可以找共青团。他们都是成年人,就是受委屈了,起码能找一个机构说你得给我伸冤,给我维权。未成年人没有能力自己找谁保护他,我们政府也没有一个很明确的机构做这个工作。各地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是一个协调机构,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工作权力,也没有任何的经费,三十多个单位组织了这样一个组织,大家都管事,大家也都不管事,就是每年说说都做了什么,不愿意做的也没有人管。所以希望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时能够切实解决这个问题。现在未成年人是最需要我们法律保护的,不要说起来保护的人多得很,什么部门都有责任,但是它不作为谁管呢?没有人管。”

  “陈舒代表说得很好,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你也管他也管,最后谁也不管。”汤洪高委员说,现在存在一个情况,政府都在忙于招商引资,对未成年人没有精力来保护。我们可以设工业局、交通局、教育局,为什么不能设一个未成年人的保护机构?这很重要。能不能责成县级以上政府组成一个专门的保护未成年人的监督执法机构,这也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最好还是在本法条文里明确,只是规定政府协调、指导,是很空的,没有人会真正去抓。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问题,当年起草未成年人保护法时,就是一个难点,因此现行法律写得比较模糊。”

  ———李连宁委员

  李连宁委员说,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问题,当年起草未成年人保护法时就是一个难点,因此现行法律写得比较模糊,现在把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构写上来了,力度加强了,但是有几个问题需要再论证。首先,协调机构是一个非常设机构,是否要将非常设机构法定化需要考虑。另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要设,原来是国务院设,协调各部门,现在省也要设、地市也要设、县也要设,这样会增加很多行政上的开支和负担。这个问题要再考虑。再一个,现在的协调机构的办公室是放在了妇联。这里有没有行政职能与社团功能的分离问题?建议对这个写法再推敲、论证一下。

  “仅仅设工作协调机构是不够的,建议考虑国家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

  ———蒋祝平委员

  庞丽娟委员认为,草案写入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非常有必要,但在实践中如何切实发挥、履行好它的职能,还有些问题值得考虑。现在在大多数地方,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放在妇联,妇联是一个群众性组织,如何能够更有效地协调其他方面的相关政府部门?权威性和力度是否够?是否应该考虑放在一个相对层次更高、更有可能协调组织其他部门的政府部门来行使这个职能。建议为了进一步加强该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监管的职能,应考虑把这个机构放到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

  蒋祝平委员也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要得到全面落实,必须要有强有力的工作机构,加强领导。仅仅像修订草案中所表述的工作协调机构是不够的,建议考虑国家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应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该组织是国务院领导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事权统一的专门机构。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帼英也建议,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不设协调机构。因为成立工作委员会更有利于作为执法主体的政府各部门履行职责。草案有关条文也应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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