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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需要的不是宽容而是平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10:07 南方新闻网

  法的精神之顾则徐专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专家黄京平先生在10月11日召开的2006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提出:外来民工等弱势群体触犯刑律,初犯且轻微的罪行应该在量刑上实行宽容。我认为,黄京平先生这一观点是合理表象下的谬误。

  黄京平先生的合理表象是现代刑罚的轻罪化趋势,也即对较轻罪行予以较轻判决,可以不予实刑判决或免予刑事处罚。轻罪化是一种世界性趋势,我国这些年也正在积极探索和实践。从表面看,黄京平先生的观点是符合这一趋势的,是合理的。但是,黄京平先生并不能把轻罪化作为自己观点的理由,因为,轻罪化针对的是社会所有人群,而不是只针对社会某个特殊人群。就像那些主张对贪污贿赂罪轻判的人不能把轻罪化作为理由一样,黄京平先生也不能这么做。

  黄京平先生只能寻找中国特色的理由,即所谓的中国特色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是法律,而是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成为保护特殊利益群体的工具,或成为逆轻罪化趋势而动的“严打”理由,本就是很值得商榷的。黄京平先生绕过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可商榷性,把没有异议的对未成年人的轻罪化刑罚作为例子证明自己的观点。但是,黄京平先生的这一举例犯了基本的逻辑错误。未成年人最鲜明的特殊性是他的生理,是他的年龄,而不是一种社会阶层范畴,民工则是一种社会阶层范畴,两者是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不属于同一个逻辑平台,根本不能进行互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律的绝对原则。平等,是刑法的核心灵魂。这一点,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判罚并不矛盾。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等,由于其生理的、病理的原因而导致其不具备完全的人格意志,刑法便有特殊的判罚原则,这种原则是基于生理、病理的原因,而不是作为一个特殊社会阶层赋予特权,因此,这并不破坏刑法的平等精神。黄京平先生所特指的“民工”,是一个社会阶层,而不是一个生理的、病理的群体,对其特殊化“宽容”,是对刑法平等精神的伤害。

  事实上,民工这一社会阶层在司法、行政实践中,恰恰需要的不是什么“宽容”,而是平等,因为,他们更多遇到的是不平等,是针对他们的严厉手段和措施,比如,曾经风行的收容遣送制度。在这一前提下,民工所需要的只是平等,所需要的是坚持平等的公平。弱势群体之所以是弱势群体,在司法实践中,是他们经常遭遇不公正待遇,司法人员不能以平等态度对待他们,使他们无奈地处于弱势地位。

  对黄京平先生的“宽容”主张,最好的回答是被“宽容”对象的意见。在“网易”相关新闻的几百条留言中,我并没有看到民工因此欢呼,看到的只是平等的呼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工决不需要得到法律的优待!而需要的是那些所谓的强势人群犯罪后也一视同仁,决不轻饶,咱民工们就心满意足啦,也许还可以减少犯罪呢。”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士)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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