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张借据闹出欠款相加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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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11:38 信息时报 |
时报讯 (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汪次安) 林某前后向他人多次借款1.7万元后,在第8次借款时一并写下借款2.3万元的总借据。但因没有收回之前借据,日前被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4万元欠款及利息。8张借据都是林某亲笔所写,双方各执一词,孰真孰假,法院会如何判决,理清这笔糊涂账。 8张借据牵出“糊涂账” 2004年至2005年间,因为生意周转不开,林某向原同事伍某借款7次共1.7万元。今年2月他又向伍某借款6000元,遂写下一张总欠条,内容为:“欠伍某人民币共贰万叁仟元整,一个月还清”。事后,林某还款4000元,但对方没写收条。 欠条到期后,多次催收未果的伍某提起诉讼,要求林归还欠款4万元及利息904.8元。一审败诉后的林某认为,欠条已明确注明是共2.3万元,“共”是“合计、累计”的意思,之前的1.7万元应包含在内。 伍某则称,林某写好这张欠条后,收回了2001年其所写的几张借条。而在2004年至2005年间所借的1.7万元,有林某亲笔所写借条为证,并不在2.3万元之内。 法院依常理弄清欠款数 韶关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借条和欠条的真实性不存异议,争议的焦点是林某在2006年2月写的欠条中的2.3万元是否包括2004至2005年间的借款。 此种情况下,法院依据日常生活的常理和正常的逻辑结合证据进行分析认定。首先,伍某在收到林某在2006年2月所写欠条时,如林某真的欠其4万元,伍某应当对该欠条记载的欠款数额提出异议,否则,就视为认可欠款数额;其次,伍某亦未有证据证实2001年间双方曾发生过借贷关系,并且对2001年的借款细节前后表述矛盾,真实性值得怀疑。 再次,按照欠条文义分析,“共”字代表合计、累计的含义;从时间顺序上看,前7份借条在前,该欠条在后,符合日常生活中的一般人的正常做法,因此,林某对该欠条的解释符合逻辑。 日前,韶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林某在2006年2月所写欠条包括此前的7张借据1.7万元的款项。所欠本金2.3万元及利息需在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