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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偷钱摔死 学校一分不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11:39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汪次安 何为亲) 一名中学寄宿生在凌晨3时许翻越阳台到隔壁宿舍偷了同学衣服里的30元钱,返回时不慎从三楼坠下身亡。学生家长以学校管理不善诉至法庭,索赔79400元,校方驳称如果赔偿则是肯定该名学生的偷盗行为。日前,法院认为学校已在事发后及时送伤者到医院救治,对于这种不可预见的行为并无责任,故一审驳回家长的诉讼请求。

  寄宿生夜半偷窃坠楼亡

  今年3月20日凌晨3时许,广东省仁化县某中学的寄宿生刘某,趁同学熟睡之机,从302宿舍后阳台爬至隔壁301宿舍后阳台,进入宿舍后,将该宿舍4名学生的衣服拿到阳台上,搜得现金30元后,在翻越阳台从原路返回302时不慎坠楼。

  中学当值保安听到响声后,立即前往查看,发现刘某坠楼后,当即向校领导和公安派出所报告。学校有关负责人立即将刘某送医院救治,刘某因伤势过重,于3月25日救治无效死亡。

  家长状告学校管理有漏洞

  同年4月10日,刘某的父母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诉称:刘某是事故发生学校的住宿生,与学校之间形成了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

  据了解,301、302两宿舍的后阳台之间只有一墙之隔,住宿的学生为了方便,经常从本宿舍阳台翻越至隔壁宿舍。

  家长称,学生就此曾向学校宿舍管理部门反映,但学校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因此,学校对在校学生的管理和保护上存在过错。家长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刘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9409.45元。

  学校称如赔偿是肯定偷盗

  刘某所就读的学校辩称,刘某坠楼身亡的原因不是学校生活、公共设施不符合规定,存在安全隐患所致。直接原因是刘某夜深人静时,在翻越阳台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爬墙失足造成的后果。

  此外,刘某凌晨3时许实施盗窃行动,同室同学都难以觉察,客观上学校也不能当场发现和制止。事故发生后学校积极组织抢救并无不当。如果家长索赔的理由成立,也就肯定了刘某实施盗窃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于情于理于法都行不通,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可预见行为学校无责

  韶关仁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所居住的宿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标准,没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刘某凌晨3时许翻过宿舍后阳台之间的隔墙进行盗窃时发生坠楼死亡,对于这个事件,学校显然是不可能预见的。

  在刘某坠楼后,学校立即报警并把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已尽到了善后处理的责任。且在平时的教学活动中,学校已尽到了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没有过错,学校没有符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家长要求被告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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