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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甲方乙方:网络“红黑榜”是维权还是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15:36 金羊网-羊城晚报

  “十一”黄金周过后,不少自驾车出游的车迷纷纷在网上发帖,点评同城加油站。有人甚至以“红黑榜”进行排列,相互交流自己的加油经历。(据昨天本报报道)

  无独有偶。在广州某高校论坛中,一条名为“仲园内外被‘投诉’商家名单”的帖子近日也被置顶,跟帖无数。此名单用于曝光校园内及周边的不良商家。截至目前,遭投诉继而被曝光的商家已达25个。

  但有律师却对网民们的热情响应泼了盆冷水,认为此举有明显侵权嫌疑。究竟谁是谁非?

  没了口碑就没了商家的所有权利

  □小乔

  在古代,人们之间的信息传播主要是通过人际传播渠道完成。所以“酒香不怕巷子深”。即使在今天,日常生活中我们依然时时交流着:哪家的餐馆味道好?哪些商家讲诚信?哪里的东西最便宜?……在营销学,还有所谓“口碑营销”说。

  然而,同样是口碑式宣传,一上了网络,却被指有侵权之嫌。我们不禁要问,面对消费者的不满、指责,商家们可以动不动就给他们扣上一顶侵权的帽子吗?这是一种理性的处理办法吗?

  与报纸、电视并不同,网络只是民间舆论的自由平台。消费者在消费中受了怨气,甚至确实是被侵权了,但可能因为事情并不大,也不愿意不嫌麻烦地通过工商投诉等渠道去较真、讨说法,于是在网络上讲述一下自己的消费经历,告诫大家小心上当,这充其量只是对消费者最基本权利的一点无奈的维护,哪里还会想着去侵商家的什么权呢?汉朝路温舒《尚德缓刑书》说:“乌鳶之卵不毁,而后凤凰集;诽谤之罪不诛,而后良言进。”诽谤之罪皆可赦免,何况只是小心维护着自己的一点点微薄权利的普通消费者。

  顾客是上帝,信誉靠口碑。每个消费者都是流动的口碑。这种力量,无论是哪个商家,都不能忽视。面对消费者的不满,商家们首先应该做的是检讨自己,妥善处理,化不利的口碑为良好的口碑,而绝不应是恼羞成怒,一上来就想着揪对方侵权的辫子。没有了在消费者中的口碑,作为商家的一切所谓权利也就只能是子虚乌有。

  小心帖子变成大字报

  □韩江子

  消费者有权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有权申诉,但其方式不能违法。在网上建立“红黑榜”对商家进行褒贬,将无良商家示众,痛快则痛快兮,但一不小心就可能涉嫌侵权。

  如果在消费者发布的信息只是列明事实,而不扣上帽子,对知照其他消费者肯定有借鉴意义,也能让商家“出点血”,应该没有大太问题。但一些消费者急着出一口恶气,搞臭那个无良老板的冲动使他停不住键盘上飞快的手指,于是,在语言快感之中,所谓的褒贬可能变成一张缺乏程序正义的大字报。如果商家较真起来,恐怕难逃侵权之嫌。

  网站及消费者自行发布的商家“黑名单”,也由于未经法定程序,或者缺乏有效的证据,因而,能否保证其信息属实、经得住推敲,是一个大问题。近年来,因为网上指摘商家而被诉侵权的事已屡有发生。

  另外,在法治社会,公布“黑名单”是一项具有公权性质的行为,应由法定机构来发布,这是社会秩序的要求。如果大家都基于一种自称良好的动机,将不满的个人或单位列入“黑名单”,那么,我们自己也可能在不经意中进入别人发布的“黑名单”。人人建立“黑名单”,如同人人“替天行道”,人人执法社会必无法。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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