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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交站牌冠名纠纷的反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20:00 光明网
曾春光

  2000年8月,中关村海龙大厦与公交广告公司签订合同,要求在811、808、716及320四条公交线中沿线各个车站站牌上凡出现“中关村”字样的站名后加上“海龙大厦”的企业名称,且永久有效,但2006年6月,由于公交公司落实北京市对车站站名进行规范的活动而最终未能如愿。为此,北京海龙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将北京公交广告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交广告返还加名费80万元及相应利息。公交广告公司则认为,合同无法继续实施是受“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只同意归还未履行部分的广告费10万元,不同意支付利息。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10月9日《北京日报》)

  针对此纠纷,北京市律协民法专业委员会律师常韦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指战争、地震、海啸、山崩等自然现象和重大社会事件。法律、政策的变动不属于不可抗力,属于“情事变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有相关的规定。“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有相似之处,都是当事人对该事件不可预见而且不可克服;合同不能履行不属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不必承担责任,但如果是“情事变更”,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承担责任。

  说实话,这一公交站牌冠名纠纷谁输谁赢,我并不关心,因为法院最终会依法作出判决。我所关注的是公交站牌冠名纠纷的背后,事实上,在许多城市将公用设施商业化运作过程中,公交站牌冠名纠纷或尴尬并非个例,如四川绵阳诊所、药店“傍”上公交站牌、河南新乡1公交站点卖出3站名……如此,至少有几点值得我们反思。

  首先,公交站牌设置、冠名企业掏钱就可以上的做法,是不合适的。本来,在不影响市民出行,又能有效兼顾站牌的建设运营管理,公交站牌冠名的做法在全国各大城市都很普遍。但掏钱就可以冠名,看上去是实现了城市资源配置容量和效益的最大化、最优化,还给这些站牌冠名的企业提升了名气指数,说到底却是侵犯了市民利益。这不仅是对大众化财产的侵占,也容易造成公共资源管理混乱。经营城市首先要以人为本,不能仅仅囿于狭隘的经济发展,忽视人文关怀。

  其次,道路冠名费上缴市财政公交站点冠名费哪里去了?有律师认为,由于缺乏与“经营城市”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政策,不利于运用经营城市理念管理和建设城市,导致目前经营城市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使资金流向不清、产权不明,让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方面受到了程度不等的侵害。要想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须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经营城市的运作程序,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让经营城市在阳光下操作,防止公共资源无序和过度性经营。

  在某网络论坛上,不少网民对公交站牌掏钱冠名持批判态度。一名网友称,公交站牌在某种程度上是衡量一个城市经济、环境、人文的基准。如此掏钱冠名,可能是创收了,但相对于整个城市的形象来说,实在有点得不偿失。另一名网友认为,代表一个城市底蕴和品位的东西,是经过许多年、经过人的许多努力才沉淀下来的,绝对不是区区一些金钱可以替换和买到的。只图眼前小利,忽视长远发展,漠视市民生活秩序,必定是不能长久的。

  不可否认,许多城市公交站牌的建设并没有财政来源,要靠自身资源进行适当的市场化运作,才会让公交站牌变得越来越漂亮。而公交站牌冠名纠纷的出现,似乎也说明城市管理的能力还有所欠缺。总之,公交站牌冠名不该只是简单的财力攀比,“经营城市”也不该只有公用设施商业化运作一招。“符合历史,照顾习惯,好找好记,体现规划”,是公交站牌冠名应遵循的惟一原则。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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