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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翁撞死人找人顶罪?真糊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23:40 红网

  一名身价近亿的富翁,在交通肇事撞死人之后居然让自己的司机前来顶罪。上海市中环贯通后造成一死两伤重大交通事故的真正肇事者已“水落石出”:林某今年41岁,经营3家大型企业,业务范围涉及工艺品、家具、建材以及百货业,资产近亿元。日前,他已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被批准逮捕(据10月14日《现代快报》)。

  这是一起典型的聪明人办糊涂事。其实事发时,林某的车并没有超速,而发生故障

的越野车在抛锚后没有设立警示标志,人员随意站在道路上,林某只需承担事故的次责。即使林某在事发前喝了酒,也就是对半责任,最多就是经济损失无法由保险公司承担。而现在由于他选择了肇事逃逸,选择了冒名顶替,不仅要面临3年以上牢狱之灾,还要附带民事诉讼。这就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这也是一起典型的肆意践踏公民平等权利的事件。透过“顶包”案件,让人们进一步看清了这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价值已经被富翁严重扭曲了。年轻富翁仗着自己拥有近亿元的资产,财大气粗,身价高贵,就可以惟我独尊,高人一等,就可以不顾诚信,弄虚作假。足见,司机在他的眼里不过是一个随意差唤的下人,甚至让他来替自己“顶包”是瞧起他了。殊不知,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公民人身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具体地说,平等权概念由三个方面组成:一是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即所有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习惯、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在保护或惩罚上一视同仁,不可因人而异;三是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显然,人身权利是作为社会关系的主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人权。没有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积极维系,没有人身权利或者人身权利没有保障,人就不可能在社会上正常生活,其他权利也将会变得毫无意义。因此,随着人权观念的发展,现代文明国家,无不对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保障给予更高的重视。目前,积极完善社会的公平正义价值,关注、尊重、平等对待和保护社会中一切成员的人身权利,已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国际社会人权理论的重要内容。

  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中,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被放在了重要位置,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并明确提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这说明,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只有做到公平正义,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社会。

  公平正义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是一种公正的体制,也是一种德行,这种德行的经典表述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之所欲乃施之于人”。公平正义既可以评价公民个人的品行,也能够检验社会和谐的程度。因此,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从我做起,洁净自身,并由己及人,力行善为。在这个问题上,谁都不是局外人、旁观者。

稿源:红网 作者:徐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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