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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何只给杀母逆子判个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5日00:18 红网

  北京市丰台区农民霍子强因家事与母亲发生口角,残忍地用木棒将其母亲打死,并烧房毁尸灭迹。近日,北京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娱乐信报》10月14日)

  对予这样一个穷凶恶极的故意杀人犯,北京二中院却判了个死缓,美其名曰:杀人犯有自首情节,杀人系家庭纠纷引起。据报道,该杀人犯当庭翻供,这本身就是对自首的否

定,况且杀人事实铁证如山,即使罪犯供认不讳也不能认定为自首。第二条从宽理由更荒唐到了极点,霍子强因强行向母亲索要银行卡未告诉其真实密码,取款未能得逞,就大动杀机,将其母亲残忍杀害,并毁尸迹,仅仅因为是家庭纠纷引起,法官就可以从宽吗?

  10月13日,最高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高级法官培训班上强调“确保死刑核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确保审判死刑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决不手软。”

  肖扬的讲话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一段时期以来,在“取消死刑”的法外压力下,一些法官在定罪量刑中缩脚缩手起来,本该判处死刑的不敢判了,对“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大都在其后面拖了一个“缓期二年执行”的尾巴,刀下留人了,大有法官“超安全系数”自保的意味。对此,社会舆论瞠目结舌,一片哗然。

  重罪轻判,离法律正义渐行渐远,违法犯罪者有恃无恐,胆子越来越大,使法律效果大打折扣。重罪轻判都是严重违背法律的规定,法律在法官手里成了面团,有冤难伸,正义难求,负面的社会效果将越积越多。

  笔者以为,杀死母亲的故意杀人犯霍子强,之所以能够从法官手里拿到免死牌,正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和法治氛围中发生的,既是对死者的不公正,更是对社会的不正义。“母亲”是一个伟大的称号,残忍轼母的霍子强能获得免死牌,世界哪一位母亲还敢生养儿女?家庭成员之间杀戳之祸将会不断上演,谁还敢组建家庭?霍子强既然敢杀母,就不敢在社会上杀人?家庭不和谐,必然导致社会的不和谐,打打杀杀的社会就永远不会有和谐可言。

稿源:红网 作者:陈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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