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伤人案”民警出警记录成证据 法院判偿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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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5日02:46 广西新闻网 |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王克础 通讯员陈华婕)谢某被一条白色斑点狗咬伤后,立即报警,警方经调查后确认了狗的主人,然而主人一口咬定“斑点狗”不是他家饲养的,拒绝赔偿。10月13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狗伤人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主人被判赔偿1600多元。 今年6月20日晚上10时许,谢某路经南宁市青秀区黄屋坡彭某家门口时,一条白色斑 点狗突然向她扑来,张口就咬伤她的右腿。斑点狗伤人后,立即逃跑。谢某随即报警,110民警赶到现场处理。民警经调查后,在登记表备注一栏记载:当天晚上,谢某路过黄屋坡时,被彭某家一条白色斑点狗咬伤右小腿,双方因医药费问题争执不下,经民警调解,彭某的女儿陪同谢某去医院治疗。第二天,谢某到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诊,医生建议她全休3天到医院观察治疗。谢某遵照医嘱,前后5次到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疫苗。 当谢某向狗主人讨要医疗费时,遭到对方的拒绝,谢某一纸诉状将彭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3000多元损失。彭某则称,伤人的斑点狗不是他家饲养的,对方索赔没有依据。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谢某为证明彭某确系狗主人,提交了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110出警单位的出警登记表,该登记表的内容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职权制作的客观记载,属合法有效的证据。彭某辩称他不是狗的主人,但又没能提供足够证据推翻警方的记录,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10月13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彭某赔偿谢某各项损失共计1600多元。 编辑:邓慧作者:王克础 陈华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