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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出台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建筑工人养老有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5日02:49 红网

  红网10月15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刘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劳保基金……”昨日,长沙市公布了《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从10月20日开始,长沙市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都要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劳保基金。这些基金将由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负责拨付给相应的建筑企业,由他们设立专门账户,专用于支付建筑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的养老保险。

  根据规定,今后长沙市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将按下列标准收取:房屋建筑是住宅的32元/M2(建筑面积),非住宅42元/M2(建筑面积);非房屋建筑为建安工程造价的3.5%。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预缴劳保基金;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当与建设单位结算劳保基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结清劳保基金。

  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超过2年,且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超过2000万元,建设单位不能一次性缴纳劳保基金的,可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签订协议,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首次缴纳劳保基金不得低于应缴额的50%。但是,劳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劳保基金。

  根据要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设立劳保基金支出专户,对由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按下列标准拨付劳保基金: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建筑业企业,为收取额的70%;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建筑业企业,为收取额的35%;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外省来湘建筑业企业,为收取额的35%。

  《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劳保基金的使用情况时,有权调阅建筑业企业的有关账目、报表和相关资料。建设单位欠缴劳保基金的,由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责令其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劳保基金。

  如果建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将劳保基金挪作他用的;不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不按社会保险政策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按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向分包人支付劳保基金的。对减、免或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拨付劳保基金的,由监察机关处理。

稿源:红网 作者: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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