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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遗弃精神病妻子 法院判定离婚后仍担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5日03:27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黄岸 通讯员周汝恩)10月12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吴圩法庭顺利执行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依法为一名患精神病的女子索回离婚后继续治疗的费用和精神抚慰金,有效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黄某某与黄某于2000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后妻子黄某于2002年被确诊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因此受到丈夫的嫌弃,其父母不得不将其带回娘家居住。

  2005年2月3日,黄某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吴圩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与黄某离婚。法庭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但导致双方离婚是因原告的遗弃行为引起的,故被告黄某主张要求原告黄某某赔偿精神抚慰金、生活费以及继续治疗的费用,因此法院判决原告黄某某支付被告黄某继续治疗费8000元,赔偿被告精神抚慰金4000元。

  判决生效后,黄某某认为自己既丢了老婆又要破财,因此拒不履行义务。

  2005年7月11日,黄某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但黄某某极不配合,执行法官通过对黄某某父母、兄弟叔伯等做思想工作,让他们意识到现在黄某患病尚未治愈,不管是从法律角度上或从仁义道德上来讲,黄某某都应负起责任。在家人及法官的共同引导、教育、规劝下,黄某某终于同意支付黄某各项费用12000元。

  编辑:邓慧作者:黄岸 周汝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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