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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未尽赡养义务被判赔款一万二解除收养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5日07:54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胡勇谋 通讯员田于)曾经,每一次感动,养女都通过写信向父母表达:“妈妈爸爸,你们将大房间给我住,为了给我安排工作费心费钱……我一辈子忘不了你们的恩情。”如今,母女俩却在法庭上相见,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13日,武汉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养女晓茜(化名)在成年后对养父母太冷淡,应该补偿养母1.2万元。

  法院多方走访查明,1968年,家住汉口蔡家田的詹氏和丈夫收养了年仅3岁的晓茜为养女。晓茜在职业中学毕业后,为了让她有工作,詹氏提前退休让孩子顶了班。晓茜成人后,夫妇俩又为她张罗了婚礼,后来又忙着照顾小外孙……

  此后,家中琐事却让家庭矛盾不断。1991年,晓茜一家3口从詹婆婆家中搬出另住。此后,养父唐爹爹多次病重,知道消息后的晓茜也不来看看,更没有一句安慰的话。2005年,唐爹爹卧床1年,也不见晓茜来探望。今年春节,唐爹爹病重入院,詹婆婆最先打电话告诉了晓茜,然而晓茜却来得最晚,来了后就说自己忙,要走了……2月11日,唐爹爹去世,詹婆婆借钱办了丧事。

  3月底,詹婆婆将晓茜告上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晓茜补偿被收养15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共2万元。

  晓茜当庭说,《收养法》规定,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自己没有虐待父母,不应支付这些费用。

  法院认为,晓茜虽没有对养父母有虐待、遗弃等行为,但其成年后对养父母态度较为冷淡,养父病重期间,作为养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是该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法院判决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同时,晓茜给予养母经济补偿及养父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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