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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间阶层”的定义歧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5日08:03 中国青年报

  徐立凡

  “中国新中间阶层生活调查”已正式启动,主持调查的中国国情研究会给出了“新中间阶层”的定义:一、具有较高学历,受过专业化训练;二、主要从事脑力劳动工作;三、以工资薪金谋生;四、对社会公共事务有一定的发言权及影响力;五、强调自我成就、自我实现,对社会意识形态有相当的影响力;六、拥有生活必需的体面财富、闲暇时间。据悉,

该调查将耗时半年,覆盖全国绝大多数大中城市。

  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各个阶层都在经济和价值的多元嬗变中寻求定位,这首先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心理需要——不知道自己在社会结构中的排序和从属群体,就无从确立预期的奋斗目标,这恰是躁动彷徨的转型期社会心理的重要成因。明确界定不同阶层,有助于社会个体制定合理的提升目标,进而为重建较为稳定的社会心理打下基础;其次,关于各阶层的量化数据一直是社会管理的一项空白,掌握这些数据,有助于从政策引导方面平衡各阶层损益,进而达致“帕累托改进”——这也是构造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由于经济收入在各阶层分割中的强势发言权和显著的外在表达,因此,当前的中国社会,不难区分顶端的富豪阶层和底部的贫穷阶层,较为混沌的是中间阶层的界定。一方面,城乡二元化结构的身份和福利限定,使得经济水平中等的群体无法单靠收入确定其在社会中的排位。较为殷实且有土地的农村人,其财富和自我支配时间可能都多过城市人,却无法获得城市人的社会地位和优越感,而城市人由于竞争、住房、教育等多重压力的作用,综合生活指数又不如经济境况不错的农村人。另一方面,即使按照中国国情研究会的六项定义将“新中间阶层”限定于市民中,其差别也是巨大的。比如,垄断性行业员工的收入远高于其他行业,这种收入叫不叫“体面财富”?同样,垄断对社会意识形态的形成有巨大影响,但这种体制影响与内部员工“强调自我成就、自我实现”的个人追求又并行不悖,该如何厘清二者的关联?又比如,外资企业与中资企业文化迥异,员工闲暇时间因企业而异,而非员工的意志即生活理念可以决定,闲暇时间这一标准,可能有失公允。

  凡此种种,都反映出“新中间阶层”的定义歧途,而由此导致的是调查的可能失真。如果失真的社会调查结果用于决策参考,带来的无非两种副产品:一是成为决策失误的客观诱导,一是成为掩盖问题的客观粉饰。

  实际上,“新中间阶层”这一概念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西方的“橄榄型”或“纺锤型”收入分配结构为我们所认可和推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或许确实是现代社会阶层结构所必需,但我们必须警惕强行以西方的公民社会的社会结构解读中国的社会阶层分布。中国有中国的国情,情况也更为复杂,现在还远未发展到成熟的公民社会阶段。当下,更值得关注的是有效调节过高收入,缓解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而引发的问题;同时,应通过政策改进,公平、公正地分配机会和机会成本,搭建可流动的动态社会结构。这个良性模型建立不起来,有关中国社会阶层的定性,充其量是不切实际的“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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