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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四项制度规范红头文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5日09:43 法制日报

  本报南宁10月14日电 记者莫小松 通讯员费昌明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避免违法行政,广西将采取起草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审议制度和公开发布制度等四项制度,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即俗称的“红头文件”)的制定工作。这是记者近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获悉的。

  根据规定,今后,起草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

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要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公民的意见,对本系统、本行业有重大影响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利义务,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制定机关审议前,应当经制定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制定机关不予审议;对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首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未经集体审议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经集体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另外,还要建立社会公众启动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备案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要依法及时研究处理,该改正的应当改正,该废止的应当废止,对不予采纳的要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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