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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救助基金”帮助浪子回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5日09:43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郁 新疆17岁的小克(化名)在北京因盗窃被逮捕,后被北京市海淀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他本该返回家乡,但他多年流浪在外,法院根据他提供的家庭地址并未能找到他的家人。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和义务为小克辩护的律师孙女士觉得,如果不能让家人把小克接回,他只有再次流浪,再次犯罪。于是,少年法庭决定启动本院的“判后救助基金”,对小克进行帮助。

  经过许多周折,日前,海淀法院法官终于找到小克的父亲,父亲表示马上来京接小克回家。在等待期间,小克交由设在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的北京市太阳村儿童教育中心照顾,其食宿费用和他们父子往返路程的费用由“判后救助基金”支付。

  “判后救助基金”是北京海淀法院不久前专门针对未成年罪犯的判后救助设立的,资金全由热心青少年事务的社会慈善人士捐助,目前已筹集到5万元。

  据悉,设立“判后救助基金”在全国法院中还是第一次。

  为更好地使用这一基金,海淀法院制订了《判后救助专项基金的暂行办法(试行)》,规定救助对象一般应具备几方面条件:一是犯罪时尚未成年,初次犯罪,犯罪情节较轻并有一定良知和悔改表现,判决刑期不高于一年。二是监护人缺失或监护人因地处偏远地区、经济窘迫而无法及时接领的,或监护人身体有残疾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且家庭无力抚养的。三是未成年犯具备一定文化基础,且有自食其力或立业的愿望,但缺少相关费用供其购买生产辅助器具或上学培训生活、就业技能的。

  办法还规定,基金捐助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负责掌管“判后救助基金”的支取。少年法庭可独立或与捐助人、捐助人的代理人不定期回访考察救助对象的发展情况,并将回访结果及时形成书面报告给基金捐助人或其代理人并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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