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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减刑后再减刑应进一步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5日09:43 法制日报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后能否再次减刑,刑法第50条没有进一步明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后,并不改变原判处的刑罚是死刑的事实,故也无法适用刑法第78条的规定。

  那么,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后,如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是否应该减刑呢?从刑罚教育人改造人的角度来说,理所当然应予以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9条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从这一规定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后是可以再次减刑的。既然司法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并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循,立法机关就应及时在刑法规定予以明确,以为具体司法实践活动提供立法依据。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可有两种方案。一个是将刑法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年期满减刑之后,再次减刑的,适用第78条的规定……”另一个是在刑法第78条最后,单独增加一款“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再次减刑的,适用本规定”。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方案。

  作者单位:河南省72495部队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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