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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商欺诈售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5日10:40 长沙晚报

  新华社呼和浩特10月14日电(宋景军 鲍晓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赤峰市红山区宝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挂靠宝峰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李某共同返还原告刘女士购房款7万元及利息,并共同赔偿刘女士损失7万元。

  据了解,2003年5月,家住赤峰市红山区的刘女士与赤峰市红山区宝峰房地产开发公

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一份,约定刘女士在宝峰公司开发的长虹小区定购楼房一套,面积为104.15平方米,基础价为每平方米980元,预交购房款7万元,宝峰公司于2004年1月末交房。

  合同签订后,刘女士于当日支付了购房款7万元,收据中加盖了宝峰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被告李某的个人名章,李某将该款存在其个人账户内,后二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无奈之下,刘女士以长虹小区是李某借用宝峰公司资质开发,二被告发布虚假广告,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致使其受骗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06年6月诉至红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购房协议无效,由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7万元,且支付期间利息,并赔偿损失7万元。

作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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