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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特困患者的救助能否做到“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5日20:00 光明网
李振忠

  10月10日《齐鲁晚报》报道:9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今后,凡对特困患者见死不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医疗机构、政府领导和政府部门负责人将被追究责任。

  《关于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一旦发现被遗弃的特困患者,立即组织救治。这也就把做好特困患者的医疗救助工作做了一个限定,其意义为,发现被遗

弃而未进行救助者,卫生、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及医院、救助站等才承担相关责任,而且还加了另一个限定,那就是“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仅要追究相关医疗机构的责任,也要追究有关政府领导和政府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这也就给这项对特困患者实施救助的工作加了两道锁,这两道锁,一曰“发现”,二曰“情节严重”。

  那么,没有被发现的特困患者,情节不严重、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不在追究责任之列,这对于医院和相关担负救助责任的政府部门来说,是推脱责任的“福音”,而对于正在遭受病痛甚至死亡折磨的特困患者来说,岂不又是一道难以受到救助的高墙?

  我想,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的特困患者,无论是暴毙街头还是饿毙荒野的流浪汉,他们缺少的是亲人和赡养者,当他们遭受病痛和死亡折磨时,被发现的几率微乎其微,只有当他们进入到众人的视线之内的时候,当他们生命垂危或病得不能动弹的时候,他们才符合文件规定的救助条件,否则,不是被人“发现”,不是“情节严重”,不是造成了“社会不良影响”的,负责救助的政府部门和医院,完全可以根据文件精神一推六二五,如此以来,能够获得救助的特困患者又能有几人?又有几个暴毙街头的流浪汉的死亡能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导致某个官员某个医生受到相关处罚或追究呢?

  笔者不是说出台这样一个《意见》是无益的,相反,出台这个有利于特困患者的文件,是保障特困阶层生存权的最低保障线、生命线,但这个文件,显然是好事只做了一半,因为这个文件加了如上所述的条件限制,如果能把这样的生命保障线架设到每一个特困患者家庭,尽量往特困低保户、五保户家中延伸,让他们生病有人问,临终时有人关怀,才可能真正使这个文件的精神得以彰显和发扬,而仅仅把救助的范畴定在“遗弃后被人发现”且“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之内,对于众多遭受病痛折磨的甚至生命垂危折磨的特困患者来说,仍然是远水解不了近渴,甚至,对于相关担负救助责任的政府部门、政府领导和医院来说,这个文件又完全是一条可长可短的松紧带。

  给遭受病痛折磨的特困患者一根救助的硬杠杠,恐怕比这根松紧带要管用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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