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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消费者举报要避免监管扯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5日22:13 华夏时报

  商铺一开门就挂出“清仓甩卖”牌子的行为有可能会招来主管单位最高3万元的罚单。昨天,由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门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消费者遇到不规范促销行为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单位举报,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使用含糊不清的促销广告误导消费者、把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或赠品、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手法、取消或降低促销商品的售后服务、商铺甫一开张就挂出“清仓甩卖”……以相关条例规范这些乱象丛生的促销活动,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在《办法》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有足够的配套措施补充约束相关执法部门的行为。这不仅是保证商户利益的需要,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题中之义。

  《办法》中规定消费者遇到不规范促销行为时,可以向五个国家部门中的任何一个举报,这无疑方便了消费者进行举报,但问题是这样的做法也隐藏着可能的风险:每个单位都有权力管,但每个单位都不管。提出这样的质疑并非空穴来风,社会上发生的很多事情都是如此,比如面对信访时的上下级、部门间的相互推诿延宕了信访人的权益维护、环境保护中的监管部门扯皮等。现在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没有明确接受举报的单位处理问题的时间,也没有明确监管部门接受举报后对有关问题的转交其他部门的时限。

  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讲,部门推诿是管理实践中的痼疾之一。要想祛除这一弊病,就应该在出台的相关条例中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而不是以含糊不清的规定笼统划分监管部门的职责。正在推进的市场经济建设中,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屡见不鲜,这固然需要发展过程中的市场主体自律,但监管部门的及时作为也必不可少。因此,如何进一步厘定监管者的执法时间和范围,关涉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毕竟,只有消费者的举报转为具体执法行为时才会产生相应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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