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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高额退票费有牟利之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01:41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据10月14日《工人日报》报道,10月12日,甘肃省消协公开致函国家民航总局、兰州铁路局、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向退票费这一“霸王条款”开炮,要求改变有关不合理的退票费收取办法,并要求三大运输部门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火车票与飞机票退票,并不会给铁路与航空部门造成实质性损失,因为铁路与民航售票部门可以将退票再次售出。当然,退票在售票的人工与计算机使用方面会产生一些费用

,因而可以适当收取一些手续费,但是像当前这样收取相当于票面价格20%甚至50%的高额退票费无疑极不合理。

  铁路部门总以“打击倒票”作为收取高额退票费的理由,意思是说,如果不收取较高比例的退票费,手上有票的人可以随心所欲退票,“黄牛”就不用害怕有票倒不出去造成损失,这样就会助长“黄牛”的倒票行为。其实,打击“黄牛”倒票固然无错,但这显然不能成为可以“株连”正常退票行为的理由。况且,通过制度设计并非绝对不能防范“黄牛”钻空子。更重要的是,如果窗口收取的退票费用过高,可能迫使部分退票者为减少损失而加入“倒票”的行列,而这无异于是在“逼良为娼”,不合理与不道德规定的负面效应将得以放大显现。

  消费者购票等于是与铁路或航空公司签订了民事合同,当消费者一方主动提出撤销合同,固然可以为自己带给对方的不便支付些许费用,但是铁路与航空部门收取高额手续费,却有违《民法通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公平交易原则,因而属于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性质。而铁路与民航部门之所以如此“霸王硬上弓”,说到底是想将收取退票费当做牟利的“良机”,因而不满足于将退票费确定在与实际损失(如果算得上是损失的话)相对均等的程度。

  通过收取高额退票费牟取暴利之所以能够得逞,很大程度上与铁路及民航部门垄断了退票费的确定权有关。铁路与民航运输显然属于公共交通性质,因而对于包括退票费在内的相关费用,应该通过举行听证会听取消费者意见,在交易双方公共协商基础上确定。任何权力都有自利的本能,所以对于与垄断企业有着千丝万缕利益关联的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力也应予以制约,否则必定损害消费者利益、滋生社会不公。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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