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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人员试用期不应超过3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03:00 现代快报

  新进人员试用期

  不应超过3个月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记者昨日从南京市人事部门获悉,《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近日出台,对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作出进一步规范。

  新规强调,新进人员签合同必须先约定试用期,一般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果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事业单位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如果原职工拒签,单位应当给予其3至6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

  另外,还提出4种情况下,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受聘人员不能安置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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