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20岁少女法院索赔“引产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05:36 江南时报

  本报讯(通讯员 吴广华记者 李志华) 20岁的少女喻海娟与何建订婚后不久,何建就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此时喻海娟已经怀有身孕。了解事情的真相后,喻海娟不愿再与未婚夫在一起,并提出终止妊娠要求。随后,该女子将未婚夫告上法庭,要求何建赔偿引产费用合计6925.13元。日前,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特别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5年2月,喻海娟与何建相识并同居,同年6月举行了订婚仪式,随后喻海娟怀孕;2005年12月7日,何建因犯盗窃罪被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喻海娟知情后表示,不愿再与被告保持恋爱关系,提出终止妊娠要求;2006年1月9日,喻海娟到海安西场中心卫生院做引产手术。2006年9月14日,喻海娟将何建告上法庭,要求何建赔偿引产费用合计6925.13元。

  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同居,女方怀孕,不是任何一方的责任;何建否认该小孩是他的有违事实和情理;因双方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女方喻海娟怀孕时(2005年未满20周岁)也未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不具备合法的生育条件,何建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喻海娟终止妊娠不仅是法定的义务,且合情合理;同居虽不构成侵权,但因何建先前的同居行为致女方怀孕,因而何建对喻海娟其后终止妊娠不仅负有道义上的责任,而且对其所支出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负有相应的义务;喻海娟终止妊娠不仅要忍受身体的疼痛,而且要忍受精神上的痛苦与悔恨,故何建对喻海娟终止妊娠的费用应予适当多分担。

  最终,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判决:何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喻海娟医药费、误工费等计1000元。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