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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促销要套“紧箍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05:39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满100送50”、“买就送,奖品有MP3、精美首饰”、“全场打折”、“限时抢购”……这些消费者司空见惯的商家促销活动背后,常常暗藏陷阱。当消费者感觉上当向商家讨要说法时,一些商家又总是以“拥有最终解释权”、“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等理由加以搪塞。

  昨日起正式施行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有望叫停这些不规范行为。今后,如有商家在促销中玩弄虚构原价、虚构清仓等行为,将要受到处罚。

  商家促销不规范

  黄金周期间,省城某电器商城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多款手机1元销售。黄女士一早便到商场门口等候,可等来的结果却是“这款手机早已卖完。”黄女士拿着报纸气愤地对记者说:“这不是明显拿消费者开涮吗?”

  据了解,目前,个别商家不规范促销行为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一是不实宣传。一些零售商在宣传时,不向消费者明示促销活动的限制性条件、例外商品等,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或以虚假的清仓、拆迁、停业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欺骗消费者。

  二是价格欺诈。一些零售商以频繁打折、降价等方式进行促销,以虚高原价迷惑、欺骗消费者,扰乱零售行业的竞争秩序。

  三是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零售商往往规定促销商品不退不换,或以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名义,免除自己的责任,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

  四是缺乏安全管理措施。一些零售商在开展限时、限量促销活动时,造成经营场所内人员大量聚集、秩序混乱,甚至引发人身伤亡事件。

  五是违反商业道德,开展有违社会善良风俗的促销活动。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规,消费者在遭遇商家促销“陷阱”时往往有口难言。

  五部门联手叫停

  为规范零售企业的促销行为,防止价格欺诈,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日前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明令禁止了目前商家促销行为中存在的不实宣传等种种不良手段。

  《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等。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醒目明示,不得宣称全场促销,同时促销活动的附加条件等也应醒目标示。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时,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等误导消费者。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额外的费用。违反规定的零售商将被处以最高为3万元的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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