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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尊重大学的内部裁判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06:00 光明网
雷辉

  10月8日,西安邮电学院校区食堂前,一则《通知》吸引了大批学生驻足。因为考试成绩差,学年学分没修够,336名学生经学校初步审定被作出退学处理。10月10日,最终确定的学生将面临两种选择:或者退学回家,或者缴清退学试读培养费,降级试读一年。(10月10日《华商报》)

  不少人对校方的行为提出异议,觉得此举太过苛刻,有借机敛财的嫌疑,甚至要求

也开除不合格的老师,认为学生不合格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老师不合格。被开除的学生此时是弱者,同情弱者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这些异议及要求却是不尽情理的,这是因为大学拥有其内部裁判权。

  公元1231年,教皇格里高利9世颁布了教谕《知识之父》,这一被称为“大学独立宪章”的教谕规定,大学可以设置特别法庭对内部纠纷进行独立裁判。这种裁判权也一直得到了后世法治秩序适当的尊重。195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项宪法判例中就表达了:“大学的四大基本自由是:基于学术理由,决定谁来教,教什么,怎么教,以及谁可以入学。”显然,对围绕上述四种自由发生的纠纷,大学就有相应的内部裁判权。

  中国的大学当然也不例外,他们继承了这种来自西方的大学自治传统。这种继承显然不是一味的崇洋媚外,而是基于法律与经济的双重理性。民主社会有一种基本素养,用托克维尔所的话讲就是:“在游戏里服从自己制定的规则,处罚由自己规定的犯规行为”,大学的内部裁判权彰显的就是这种民主素养。从经济理性看,就是“家丑不可外扬”,大学拥有内部裁判权就可以将种种矛盾化解于象牙塔之内,从而保全大学与学生双方的清誉。

  这次西安邮电学院劝退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就是对大学内部裁判权的运用,无可厚非。更何况,这次劝退决非“我的地盘我作主”式的随心所欲,校方完全是依照校规而行,而校规早已为全体学生所知晓并认可,即是说,劝退行为是对契约的尊重,拥有一种逻辑上的自洽。事实上,学生被劝退之后,更多的学生并无异议,这说明劝退行为获得了广泛的尊重与认同。

  如此看来,我们并不应该指责校方的行为,而更应提醒被劝退的学生反思各自所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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