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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金融创新呼唤税收中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06:00 光明网
杨涛

  税收政策是政府规范产品创新和行为、体现金融深化中公共性原则的重要手段。目前应充分强调金融创新中的“税收中性”原则,为各类现代金融产品的试点推出创造良性的制度环境。

  目前,金融创新已成为政府与市场各界视野中最热门的话题之一,股指期货交易所的设立、证券化试点的推进等都只是小试牛刀,在经济效率提高与全球化的内外因素作用下

,我国经济需要更充分地发挥金融要素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使金融资源更有效地作用于实体经济,进而转化为财富与居民福利。要实现该目标,理论与实践经验都表明,全面推进金融创新是最优的选择,也是改革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各类现代金融产品需要良性的制度环境

  促进金融创新,需要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全面参与,需要新的金融技术、理念、制度的普遍应用。其中,税收政策是政府规范产品创新和行为、体现金融深化中公共性原则的重要手段。目前应充分强调金融创新中的“税收中性”原则,为各类现代金融产品的试点推出创造良性的制度环境。

  所谓税收中性,本义是指国家征税以不干预市场经济运行、平等对待一切纳税人为目标的税收制度,其立论基础是确信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具有充分效率。在各国税制改革中,中性原则的内涵逐渐得到延伸和推广,主要关注使税收“楔子”对特定经济活动的影响最小化,减少影响纳税人行为的超额负担,从而体现政府的政策支持或公平意图。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金融工具为核心的创新活动席卷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同时对各国税制产生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由于认识到金融创新成为金融结构调整和金融深化的重要动力和组成部分,在初期各国政府都体现出某种程度上对创新的政策干预,而通过坚持“税收中性”使金融创新参与主体的负担最小化,并推动结构金融活动的全面发展,成为一个普遍的税收政策原则。

  针对证券化活动进行更全面的税收支持

  随着由监管部门推进的金融创新不断升温,财税部门也进行了一些相关的税收调整,但从总体来看,还没有建立系统支持产品创新的税收政策思路。当然,要迅速建立一个与国际接轨、高效的金融创新的税收支持体系,是不现实的,因为这需要产品创新试点与税制的长期互动。从短期来看,应考虑从两方面着手进行税制支持金融创新的适应性调整。

  首先,针对证券化活动进行更全面的税收支持。一方面,MBS(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证券化的核心内容,各国政府最初推进MBS一般都是基于公共政策目标,即通过MBS这种金融工具的创新与制度安排,使得低收入人群能够更容易获得居住的基本权利。这样看来,对MBS过程中所涉及纳税主体进行税收优惠,实际上间接表现出税收公平。政府税收政策不应当与推行MBS的基本目的相冲突,并对相关受益主体带来福利和效率损失。另一方面,MBS之外的ABS(资产证券化)可以把各类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都利用起来,包括不良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汽车贷款、助学贷款等,从而带动相关领域金融活动效率的全面提高,实现政府特定经济社会目标。

  总的来说,目前的证券化活动对经济发展有重要的外部正效应,以MBS和特定ABS为切入点予以税收支持,是完全可行和合理的思路。当前,虽然税务总局已经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有关税收政策,但仍有较大局限。一则表现为只规定银行主导证券化的纳税原则,没有涉及到其他市场机构主导证券化的应税问题。二则是在税收细则中还是更依托于现有试点工作,尤其是围绕信托方式展开证券化过程中各主体的纳税问题。鉴于信托模式的局限性,最终在制度健全后还应要过渡到围绕“特殊目的公司”展开证券化的标准模式,因此税收政策应更多结合国际惯例,脱离试点工作局限,制定更一般的准则,为更规范的证券化活动奠定制度基础。

  结合金融产品创新推出具有“中性”色彩的税收政策

  其次,针对其他金融产品创新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随着股指期货交易所的建立,预计人民币衍生产品创新的大幕将全面拉开,各类在国外已有多年历史、在我国却属于新鲜事物的金融工具可能很快就会出现在国内市场。根据国际经验,这些金融工具一般纳入增值税纳税范围,但是目前没有一个国家全面征收增值税。

  在流转税方面,许多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对金融核心业务不课税,相应对金融工具也不征流转税,但征收资本利得税、预提税等,从而体现税收中性原则。

  我国现有对金融工具的征税规定还仅限于部分期货和期权产品,对其他金融工具的税收细则还有待出台。此外,现有税收规定也不够细致,只有在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一些规定,没有考虑到所有利益相关主体的行为影响,也没有全面涉及所有的税种影响。现已推出的人民币远期、汇率互换、国债远期、利率互换等产品交易表现极不活跃,同样也有未充分体现“税收中性”的因素。

  税收政策的缺位和模糊性,将不利于各类主体对参与金融产品创新进行成本收益的预期判断,使政府主导推进的金融产品有可能遭到市场冷遇,也难以建立市场机构自主创新的内生动力。对此,财税部门应与金融监管部门密切配合,结合中短期金融产品创新的战略安排,尽快有针对性地推出具有“中性”色彩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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