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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起纠纷法庭宣判 法官以案说法释劳动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06:03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卢荻 通讯员粟少清

  南宁市邕宁区某纸厂女工李某因工受伤后,认为用人单位补偿费太低,遂申请劳动仲裁。其后,用人单位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近日,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判决。

  申请劳动仲裁

  2003年,家住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18岁的李某到邕宁区某纸厂当工人,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2004年6月,李某没经过岗前培训,就被调到了干燥部车间操作压光机。2004年7月1日,李某在对压光机进行检查过程中,被压光机夹压,导致左手掌受伤。

  出院后,李某向辖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南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分别认定为因工受伤和七级伤残。李某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和鉴定结果,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待遇支付事宜。谁知,单位在李某的多次催促之下,仅支付了李某的治疗费,对其他费用置之不理。

  李某一次次找厂领导协商,终于,厂方于2005年4月支付了5000元给李某作为补偿。但李某认为补偿费用太低,遂于2005年5月18日向南宁市邕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厂方支付住院伙食费、陪护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同时由于工伤造成七级伤残,还要求厂方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整容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67607元。

  厂方不服裁决

  今年5月31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厂方支付给李某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护理费597.6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5096.6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1829.16元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0139.28元,共28292.68元,并承担仲裁费220元。

  厂方对以上仲裁结果不服,于6月20日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某纸厂认为,仲裁结果是错误的——已经支付的200元伙食费,应从李某应得的伙食费中扣除;李某的生活能自理,裁决支付护理费既无理更无法律依据;已支付了停薪留职期间工资,裁决再付5096.64元太无理,且李某的仲裁请求为4225元,裁决超出此请求无据;而仅凭李某一个月的工资,即按该月844.94元工资比例裁决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明显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工资应按被告工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被告提出26.7万元的请求,裁决仅支持2.8万元,却由原告承担300元仲裁费中的200元极为不公。

  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其持有的为被告直接交到医院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的医院证明,所以应予扣除。被告虽然已被评定为七级伤残,但她并没有“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也没有医院的相关证明,所以,被告主张的生活陪护费,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应按原邕宁县社会劳动保险所确定的缴费工资491元/月来执行,因其主张的工资低于597.6元,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坚持按照844.94元/月的工资标准来执行,但仅能提供一张没有写明是何年何月的工资条,其证据也不充分,因此,被告的平均缴费工资按597.6元/月来计算更为合理,由此,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数额都应调整。全部费用共计18200.83元。法院同时判决被告李某承担部分仲裁和诉讼费用。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工伤待遇支付问题引发的纠纷,其中涉及到的问题,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普遍存在。

  首先,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李某就是在与厂方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由于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按照“先裁后判”的原则,所以,厂方在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该案中,由于李某所在的工厂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没有为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所以发生职工工伤事故后,最终由厂方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来“埋单”。这个教训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深刻的。

  最后,案件的判决结果,也给劳动者进行合法维权提了个醒:李某在仲裁中,提出高达20多万元的赔偿要求,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整容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由于这些费用在《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所以,劳动者在维权时,也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合理合法的请求,否则不但得不到支持,还要承担相应的仲裁及诉讼费用。编辑:韦怡作者:卢荻 粟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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