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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应当以保护创造力为己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06:42 大洋网-广州日报

  

知识产权应当以保护创造力为己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乔新生法律视点

  近日,温家宝总理在接受欧洲媒体记者采访时强调,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像钢铁一样硬,而不是像豆腐那样软。

  知识产权制度是人类保护创造力的重要制度。作为后起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上奋起直追,在短短20多年时间里完成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工作。但必须指出的是,这种立法上的突飞猛进,与执法中的力量不足,形成了一定的反差。在有些地区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确实比较普遍,公开贩卖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在极个别市场还十分猖獗。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除了加大执法力度之外,还必须深刻反思我国业已形成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垄断制度,它通过授予发明人、创作者知识产权,从而达到保护创造力的目的。但是,发明创造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思想活动,如果知识产权法仅仅局限于在物质层面保护发明人或者创作者的利益,但却在客观上禁锢了人们的思想,那么,知识产权制度不但不能保护创造力,反而会扼杀人们的创造力。人们不能想象,一个发明家在冥思苦想发明创造的过程中,会顾及到专利制度的存在;也不能想象,一个作家在展开想象的翅膀自由翱翔的时候,会想到知识产权牢笼的存在。

  当然,正如法国著名作家纪德所说的那样,艺术诞生于束缚,但却死于自由。正是有了道德和法律的束缚,艺术家才有了超越极限,挑战束缚的创作冲动;但是如果失去了束缚,那么,艺术就没有了价值可言。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产权的存在只能是为了催生创造力,而不能成为限制自由的狭小牢笼。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直接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之外,挑战知识产权规则还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将已有的知识产品妖魔化,变成公众嘲弄的对象或者批判的靶子;一种是彻底放弃自己的知识产权,以获得最大限度的思想表达空间。近一段时间,中国流行的所谓“恶搞艺术”属于前一种情况,创作者把拥有知识产权的作品进行可笑的加工,从而获得破坏快感。这样做虽然充分满足了破坏者的发泄欲望,实现了思想的颠覆,但却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原作的完整权。而后一种则是纯粹的自由创作,作者不主张权利,只关心表达。博客网站的出现就属于这种情形。虽然作者限制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但是,不限制他人阅读自己的作品,这种把思想的传播看作是高于一切的行为,使得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显得有些尴尬。即使在信息产业,这种现象同样存在,著名的linux软件就是开放源代码的软件,为了确保这种软件的可靠性,全世界数以百万计的工程师免费投入劳动,从事创作性的维护工作。与微软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相比,linux软件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但是任何创作者都不得将整个产品申请专利。

  正是这些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反叛行为,使得人类文明多姿多彩。假如我们只关心知识产权对已有创造的保护作用,而没有看到它对潜在创造力的束缚;只看到它保护创作者的权利,而没有看到它激发创造力的功能,那么,我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解就是片面的、可笑的。

  知识产权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个阶段,人们从静态的角度保护已有知识的制度。正因为如此,知识产权制度把时间性作为知识产权的最基本特征,超过了法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品就成为了人人可以享有的公共产品。西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出发点在于千方百计地阻止知识产品转化为公共产品,而中国应该走出这个误区,在保护已有的知识产品与激发创造力之间找到平衡点。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应当更加注重公民创造力的培养,鼓励人们利用人类的一切智慧,从事创造性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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