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安全是项基本的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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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08:0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邹云翔(江苏 检察官) 在娱乐场所从业的“小姐”成了卫生部门关注的对象,并集中参加哈尔滨市市区举办的第一次“防艾”知识讲座,这种做法引出人们对“扫黄”和“防艾”的争议。(相关报道见本报今日05版) 现代社会是个风险社会,而相关的“防艾”培训使得有关人员懂得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同时,也将有利于社会的安全。笔者认为,远离公共风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无论是谁都应该得到国家的适当的保护,使其远离那些公共的风险,国家强制性权力的存在不是为了否认这项人权,而是为了保障这样的人权。性工作者培训班,正是这样的人权观的体现,是防范公共风险、保护人权之必须。 我们社会面对的众多的风险中,艾滋病流行就是一个威胁巨大的风险,在这样的风险面前,国家应该保护每一个人,而不是因为某人做了某种不道德的事,就不闻不问,让其失去起码的安全保障,让潜在的风险变成现实的危害。 安全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就说明了其在社会管理中并不是一个可以忽略的目标,我们不能仅仅以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而使得相应的人员处于一种不安全的地位。诚然,“扫黄”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但是“防艾”更是个人安全之必须,笔者认为,在两个都值得保护的利益面前,我们必须认识到秩序并不总重于个人的权利,有些个人的权利,即使以秩序之名也不能否认,其中让每个人都不必面对不合理的安全风险,就是这样的一项基本人权。 近10多年来,卖淫嫖娼现象呈现了越来越多的态势,这反证了社会学界的一个共识,对于类似的无被害人犯罪,单纯的打击并不会产生明显的效果。由于性工作处于地下状态,也就事实上滋生了众多的相关犯罪,以及公共风险,如性病的流行。这些都是长期以来对于秩序的重视,对于安全这样的权利的忽视结下苦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