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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农民工维权矫枉不必过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08:0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王琳(海南 法学专家)

  近日对触犯刑律的农民工实行宽容的论争尚在进行之中,又见媒体报道了沈阳“农民工维权庭”的消息,这在全国工会系统还是第一家。

  按《劳动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办法是“一调一

裁两审”制。即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自愿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具有强制性,非经仲裁当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只有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则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但由于周期长、效率低等内在原因,使得调、裁、审不但未能很好地定纷止争,还时常成为激化矛盾的催化剂。

  “农民工维权庭”的设立初衷固然良好,然而以仲裁庭中当事人一方利益的维护者来牵头组织一个有明显倾向的裁判机构,却明显有违裁判的独立和中立立场。尽管“农民工维权庭”有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这种权力的转移与授予,仍难掩法理缺失。《劳动法》第81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这一规定在立法上本身有重大缺陷,“用人单位”的代表显然不应作为裁判者出现在仲裁庭上,否则岂不有违“自己不能为自己的法官”这一古老的自然法原则。而“农民工维权庭”非但没有弥补这一规定的不足,反而试图以另一种不公来掩饰原有的不公。这也使得“正当程序”理念依然无法在这一“农民工维权庭”上彰显。

  至于法院也被沈阳市总工会拉来加入这个“独立办案的机构”,更使得司法失去了作为权利救济“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且变相剥夺了农民工的诉权。试想,当农民工不予接受“农民工维权庭”的仲裁,转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司法审判是否还能推翻此前有法院参与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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