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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新挑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08:44 法制日报

  作为国内最早设立、世界知名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的负责人,于健龙先生深感贸仲在取得了辉煌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他看来,贸仲在经过50年风雨之后,在商事仲裁的道路上如何继续保持辉煌、不断创新、不断发展,不但寄托着老一代仲裁人的殷切期望,也凝聚着贸仲同仁们的共同心愿,自然更是他不懈努力的目标。他对记者表示,在仲裁前辈们完成中国仲裁的创建、推动中国仲裁与国际接轨,促进中国商事仲裁法制化的基础上,现在的任务是进一步提高中国仲裁机构的现代化和国际化水平,提升

中国仲裁的国际地位,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要求。

  仲裁要融入市场经济

  商事仲裁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仲裁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于健龙介绍,过去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仲裁法》颁布之前,贸仲在中国是受理涉外和国际商事仲裁争议的惟一仲裁机构。1995年《仲裁法》施行后,至今国内组建的仲裁机构已达185家,他们也能适当受理涉外仲裁案件。国际商事仲裁本身是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业,是专业的法律服务行业之一,因此,商事仲裁必须要融入市场经济之中,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才能寻找自己准确的定位。贸仲要发展,必须要主动宣传自己,树立商事仲裁品牌形象,扩大认知度。为此,贸仲在继续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将仲裁业务宣传推广工作纳入仲裁工作的重心。

  于健龙在结合贸仲实际情况时说,贸仲与有关商协会和行会组织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实现优势互补。商协会拥有大量会员,他们是贸仲潜在的服务对象,通过仲裁服务,能够增加会员之间平和友好解决争议的机会,也可以保护他们的商业秘密。同时,商协会内有不少行业专家,在处理行业争议方面具有专业优势,可以吸收为贸仲的仲裁员。目前,贸仲已与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设立了贸仲“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合作设立贸仲“工程建设专门委员会”等,通过行业专家在该行业普及仲裁知识,传授仲裁经验,扩大仲裁认知度,推荐载有贸仲仲裁条款的格式合同。同时,贸仲还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在国有特大型和大中型企业,在获得外贸经营权的国有和民营企业中推广仲裁。

  于健龙说,贸仲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并十分重视在国际商事领域的推广和宣传工作。过去50年里,贸仲作为发展最快的国际仲裁机构,经常活跃于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简称ICCA)、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各项商事仲裁工作和活动之中,委派演讲者和文件起草者参与各种国际性的仲裁会议和论坛。例如,2004年5月,贸仲在北京成功主办了第17届ICCA国际仲裁大会,提升了贸仲的国际地位和影响;2006年6月,贸仲组成代表团参加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ICCA)第18届仲裁大会”;6月19日至7月7日,贸仲还派代表团参加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39届年会”,参与修改《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随后在今年8月,应商务部条法司的邀请,贸仲参与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修订条款》中文正式文本的核定工作,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和资深仲裁员从专业角度对文本的文字表述提出了修订意见。贸仲在国际仲裁领域作、做出的积极努力,进一步树立了贸仲知名仲裁机构的品牌形象,扩大了贸仲的影响。

  仲裁要遵循国际惯例

  遵循国际惯例、保持中国涉外仲裁与国际仲裁同步发展始终是贸仲不懈追求的目标。于健龙说,贸仲施行的仲裁规则是在参照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制定的。现行仲裁规则赋予了当事人最大程度的自治权,扩大了仲裁庭在仲裁机构授权的情况下作出管辖权决定的权力,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之外协商选定仲裁员,增强了贸仲仲裁国际化的程度。但是,在不断完善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同时,我们也要积极探索我国商事仲裁的发展问题。近年来,我国商事仲裁工作发展很快,这和我国颁布《仲裁法》、最高院多次发布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国家政策的支持是分不开的。《仲裁法》颁布后,全国仲裁机构已累计办案16万多件,标的额达2600多亿元,全国每年受理的仲裁案件都有很大程度的增长,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仲裁案件的增多,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仲裁服务向市场化方向发展,如何发展我国商事仲裁制度,保持国际商事仲裁的竞争力,建设适合商事仲裁发展的科学管理模式,已经成为我国仲裁界共同探索的重要问题。他认为,国家对商事仲裁采取的政策方面客观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划。目前国家应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一个有利于仲裁发展的政策,比如说制定出一个适合于商事仲裁发展的市场化财政管理体制,在政策和法律法规上向国际惯例靠拢,不断吸收国际仲裁理念和做法,发展完善我国商事仲裁制度,更好地发挥我国商事仲裁在解决国际经贸争议方面的作用,这也是展现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方面。

  仲裁应有别于诉讼

  仲裁与诉讼是有区别的,仲裁是摆脱了过分严肃的诉讼程序而更尊重当事人意愿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于健龙指出,当前仲裁过于司法化问题值得关注。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在颁布的外商投资等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中国或外国的仲裁机构仲裁。比如,我国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都做出了这样的规定。鼓励外国当事人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方面的商事争议,通过当事人的自由意志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机构和适用法律等方式解决争议,避免受到行政干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增强外国当事人来华投资的信心,进一步改善我国的对外投资环境。实践中,已有大量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资争议都是通过贸仲仲裁获得了顺利解决。如果仲裁过于司法化,那么仲裁解决纠纷的优势就丧失了,有可能造成外国投资者对中国仲裁的担忧。

  于健龙最后表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贸仲作为在国际仲裁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并发挥积极作用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要更加现代化,更加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为发展我国商事仲裁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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