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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吻失学缺失法律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08:50 上海青年报

  北京科技职业学校航空学院大二学生陈平\(化名\)日前因“男女生交往过密”被校方劝退。陈父表示难以接受,他将有可能起诉学校。其实,陈平“男女生交往过密”就是因他与女友在教室当众接吻。(据10月15日《新京报》)

  □盛大林

  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劝退陈平的首要的罪状竟然是男女生交往过密。班主任称,男女生交往过密是学院严格禁止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不知道该校的校规中有没有男女生交往过密者劝其退学的明文规定?如果没有,学校劝退陈平就缺乏根据;如果有,我看这样的规定未免有失法律依据。

  劝退与开除一样,都是剥夺学籍的处分。在校规的各种处分中,都属于“极刑”之列。而只有犯了“天条”的人,才应该被判处“极刑”。可是,“公开接吻”就算是犯了“天条”吗?

  大学生都是20岁上下的成年人。青春萌动,激情洋溢,男女之间,情之所至,亲密之举,应在情理之中。对此,社会以及学校都应该持以宽容和人性的态度对待。也许有人要说,“接吻”可以,但不能“公开”。但,公开了又怎样呢?

  大学应有其严格的校规,但大学的“清规戒律”动不动以开除学籍示威却有些不近人情、不讲人性,或则可有法律上的违背。也许,大学生在公开场合拥抱接吻确实不妥,甚至应该禁止。但触犯禁止并不都是犯了“天条”,违禁的人也不一定都要处以“极刑”。

  笔者以为,对待青年学生,应该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因此,对“公开接吻”的学生,校方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也可以作出适当的处分,但“一票否决”未免失之苛刻。有谚曰:“年轻人犯错误,上帝都会原谅的。”像“公开接吻”这样一种在一些人思想中只关风化无伤他人的“错误”,以教育人为天职的学校怎么能如此决绝?况且,在这个法治社会里,一吻失学的法律依据又何在呢?高校也未免太草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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