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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税与择校费的悖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08:50 上海青年报

  择校费开征营业税的说法尘埃落定。重庆市地税局日前举行新闻通气会宣布,从今年起,学校择校费按3%计征营业税。学校代收费获取的手续费、超项目或超标准收费等也要征收营业税。(10月14日《重庆晚报》)

  □刘兵

  择校费开征营业税所引起的争论这次并不是开始,有必要在此重提即是听到又一城市加入这个阵营是觉得择校税与不合理收费之间形成的悖论让人想不通。

  税务总局等部门年初就下发通知称,学校超过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教育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

  开征“择校税”,人们最担心的问题就是,这是否会给乱收费披上合法外衣?因为“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理应杜绝或清退,而不是征税。但对于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曾解释说,对超标准收费和择校费、赞助费征税并不是承认这些收费是合法的。事实上,尽管这个“择校税”可能与择校费合法化无关,但这个“择校税”绝对说得上是一个各自为政的标本。

  但政府部门不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他们之间的工作本来就是有联系的不算,就算是没有直接的联系,在工作中如果发现了问题,也应该积极互通信息,这样才能够提高整个政府部门的效率。

  就拿这个“择校费”来说,尽管按照税法的相应规定完全可以征收,但择校费的不合法性应该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如果税务部门在考虑征收择校税时将信息提供给相应择校费的查处部门的话,是不是就可以减少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而择校费乱收费问题久治不绝的事情了呢?政府各部门到底是应该各自为政还是应该“联动”,我想这是不需要论证的吧。

  更可怕的逻辑是,如果按这一不合法的择校税可以征收,那么,贪污、赌博等收入是不是也应该征个人所得税甚至营业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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