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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自救:合理拿回自己的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09:14 兰州晨报

  罗某原系兰州某公司分公司经理,其妻王某在与该公司的业务往来中被欠货款。罗某因健康原因被免去职务后,将公司的1辆红旗小轿车卖掉抵公司所欠妻子的账。两年后,该公司举报罗某涉嫌职务侵占,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的行为虽然不当,但是一种自救行为,其并没有侵占公司财产的目的,最后,法院宣告罗某无罪。这是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采纳律师超法规的辩护意见的首例案例。

  专家认为,我国刑法理论之所以认可自救行为,主要是认为自救行为有其合理性和正当价值。在国家公权无暇顾及或不能很好地保护公民被侵害的权利时,公民以自救行为以恢复自己被侵害的权利,这也是对国家公权的一种补充。

  案件备忘

  指控:涉嫌职务侵占

  2004年2月26日,罗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04年3月18日,案件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以罗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定,l999年6月14日,罗某被免去兰州某公司分公司经理职务后,以有事用车为名,将该分公司一辆价值23.98万元的黑色红旗小轿车开走,并以该分公司欠其妻供货款为由,于2003年3月将该红旗小轿车顶账l9万元人民币,作为其个人购买两套商品房的购房款。

  检察院认为,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应属债权自救

  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接受罗某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庭为罗某辩护。

  辩护律师首先认为,罗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规定,即可得出结论,罗某与王某都是共同债权人,兰州某公司是债务人,且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民法通则》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罗某向兰州某公司主张权利是有法律依据的。在兰州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罗某采取为社会公德、习惯和公序良俗原则所认可的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属于自救行为。这种自救行为属于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不构成侵权。在刑事上,则是阻却刑事责任的事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职务侵占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但罗某变卖公司汽车的目的在于抵偿公司欠其债务,而不是简单地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客观上,兰州某公司也没有遭受财产损失。因为所欠债务本来就该清偿,还了债的财产不能理解为遭受了损失。[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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