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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陈霞:不能任由"离店搜身"调戏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09:16 东方网

  “店主怕商品被盗,规定每天下班前都要给女店员搜身,就连出门上厕所也不例外。”10月13日上午,3名打工女拨通了“女性新市民法律维权热线”,想请律师帮忙“抗议”这一霸王店规。记者采访获悉,目前市南振强法律服务所已得到授权,准备帮女孩们讨回公道。(10月14日《半岛都市报》)

  通过法律抗议“离店搜身”这一霸王店规,此举甚好!法律常识告诉人们,通常情

况下,刑事机关才有权依法进行搜查。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6款指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其条件是:一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二是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是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那么,毫无执法权的商家凭什么对员工的身体进行搜查呢?很显然,商家是在“调戏”我国法律,这样做一方面涉嫌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和人身自由,是违法的;另一方面,此做法更传递给职工乃至社会一种丑陋的、倒退的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商家为保护自己利益,一厢情愿地采取不合理的手段,自定“家法”是不合理的,而且如此“家法”有故意规避责任的嫌疑,更是不足取的!

  任何一家企业包括店面,为了做到充分防盗,完全可以通过“离店搜身”之外的许多办法达到。比如,店方可以在店内商品容易发生盗窃行为的地方安装电子监控设备,通过技术手段防止盗窃行为的发生。当然,这需要一定的成本投资,但是,相对于“离店搜身”之举所带来的“成本”,包括侵犯职工的人格权和人身自由引起的法律纠纷、执法部门的处罚以及经济补偿等等,这点投资是划算的。

  任何一个企业要经营并壮大,不能无视法律和自身文化的健康性和合理性。经济学家指出,企业文化与形象是企业发展的精髓与内涵,更是树立品牌优势的资本。所有想成功的企业,都必须充分认识到企业文化与形象的必要性和不可估量的巨大作用,在市场竞争中依靠文化力与形象度来带动生产力,从而提高竞争力。从这个角度说,这家“离店搜身”应该对自己的“家法”进行反思。

  所幸的是,面对“离店搜身”之恶劣事件,这些遭受权益侵害的女店员能通过法律这个有效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尊严与合法权益,这显然比那些无视法律并利用极端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更符合法治社会的诉求。在法治社会,人们为了自身的合法利益,内心的和谐,“有了委屈你就喊”,这是法治的一种实质性进步!


作者: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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