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小偷照片被公开“展示”之后(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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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09:28 新华网 |
专家:商家行为属于侵权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除了赞同声,很多市民对海印通讯广场的做法表示质疑。太原市富通出租车公司的一位姓贺的师傅说,小偷也是人,怎么能随便把他们的照片贴出来呢?中北大学的一位青年教师则认为,商家的做法初衷是好的,但有两点欠考虑。一是那么小、那么多的照片,顾客不一定能够记住,就算见着小偷也认不出,这样商家的目的就不一定能 达到;二是张贴的大多为未成年人的照片,这明显是违背有关法律规定的。山西省委党校法学部主任马民英说,商家的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属于不合法行为。他说,有关法律对张贴人像的部门、方式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果这些人不是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已经判决的罪犯,其照片就不能被随意张贴。即便是经过判决,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照片也不能随意张贴,因为可能会影响其今后的发展。此外,按照民法有关规定,随意张贴他人照片也属于一种侵权行为。 山西晋阳律师事务所的任律师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商场这样做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小偷的人格尊严。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其中包括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依照民法规定,任何人未经本人允许不得使用其肖像,擅自贴出这些小偷的照片,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对方的肖像权;同时,小偷小摸行为属于小偷的个人隐私,依法享有相应的不公开权,他人不得予以干涉。而且一些小偷有可能已经不再偷东西了,商场这样做很可能会对当事人今后的个人生活、工作产生很恶劣的影响。 有关专家认为,作为商家,管理卖场、维护自身经营场所秩序、保护顾客利益无可厚非,但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防范偷盗行为也应当从加强自身管理入手,根据自身权限,可以配合公安等部门采取合法措施。(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