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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共品身份不是垄断的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10:30 浙江在线

  在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驶向“深水区”的同时,各地市政公用事业产权多元化改革也纷纷启动。但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徐宗威却指出,市政公用事业产权改革不能“包治百病”,而且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城市公用事业企业应是国有的,甚至是国有独资的。”徐说,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要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政府理应是城市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昨日中新社)

  徐副司长的观点,很容易引起公众的共鸣。但是,能否因为市政公用事业属于公共品,所以“城市公用事业企业应是国有的,甚至是国有独资的”呢?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

  公共品的两个基本特征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事业,牵涉到公民的基本生存和生活权利。为公众提供这些“公共品”的确是政府的责任,但政府提供并不等于政府生产,更不等于政府直接垄断生产。

  而且,目前有些公共品供给的短缺低效,相当程度上正是垄断造成的。在一些垄断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低劣不说,亏损又常是涨价的王牌,而不少垄断行业的人员收入却高于其他行业很多倍。某些垄断掌勺下的公共品供给,既不公平又没效率的情况,我们已经领受了太多。所以说,公众期待公共品供给的充足高效,与公众期待打破国企垄断,是毫不矛盾的。打破垄断的呼吁,不是公众准备放弃享受公共品,而是要求转变提供公共品的方式。

  公共品的提供与生产完全是两回事,必须区别开来。基于公共品性质的不同和制度安排的比较效率,有些应该选择“税收价格—公共部门生产—公共品”的供给制度,有些应该选择“税收价格—私人部门生产—公共提供—公共品”供给制度,还有些应该选择“混合价格—混合生产—混合供给—公共品”的供给制度。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经济与社会稳定的公共品,原则上都应该有序放开公共品生产市场。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符合这一趋势和要求。

  毫无疑问,市政公用事业产权改革,有利于政府超脱于利益的羁绊,将更多的精力放在监管上。的确,市政公用事业产权改革不能“包治百病”,但我们也不能一出现问题,就想立即返回国企垄断的老路。关键是,政府部门不能将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视为“甩包袱”,从而放松了指导和监管职责。换句话说,通过监管保证公共品供给的充足高效,保证其“公共性”,乃政府的职责所在。


作者: 舒圣祥(杭州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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