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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应力避“卖光式改革”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11:31 大河网-大河报

  在中国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驶向“深水区”的同时,各地市政公用事业产权多元化改革也纷纷启动。但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徐宗威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市政公用事业产权改革不能“包治百病”,而且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10月14日中新社)。

  所谓市政公用事业,是指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集中供热、供气、公共交通

、道路与桥梁、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理以及城市园林绿化等,为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服务的行业。而当下不少城市盛行的市政公用事业产权改革,类似宿迁的“卖光式医改”,将几乎所有国有公共服务企业逼入市场,进行彻底的产权转让,成为民营或外资性质的企业。

  宿迁的“卖光式医改”褒贬不一,关键在于外界将“卖光式医改”误读为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实际上,将所有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或外资企业,并非就是进入市场经济的快车道。市场经济有两大基本涵义应被廓清: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经济,由大小不等的竞争者展开产品、服务、经营、管理等各个层面的较量,争夺消费者。要保证市场经济的充分竞争程度,就应消除一切不必要人为门槛,给予所有符合条件的进入者同等待遇。

  公共事业“卖光式改革”所陷入的最大误区就在于:当某些地方政府欲将所有国有公共服务企业一抛了之,认为其转换为民营或外资企业就万事大吉,却从传统行政保护下的国企垄断走向另一种形式的垄断——市场垄断。那些民营企业在“专营承包”等形式下,实际上获得了该公共服务领域的完全支配权,几乎不存在其他竞争对手。因此摇身一变,成为享受垄断红利的专断者,以往国企的老毛病复制于身,甚至变本加厉,出于自利目的阻挠公共服务领域的深化改革。“卖光式改革”的出发点如果不是为了促进公共服务事业的效率与公平,而是卸责式做法,很容易导致政府在包袱转移的同时监管缺位,被转让的企业获得了足够的权力和资源,但行使过程和走向不受任何有效监督,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将产生异变,无论是过去十多年流行于公共交通领域的“卖路权”以及更早一些的国企私人承包制,都在反复提醒我们:委托——代理理论首先要保证监督主体的实质化,政府当仁不让地要承担这一职责。

  诚如徐宗威所指出的,发展城市公用事业是政府的职责,政府不可推卸地要成为投资城市公用事业的主体。而徐宗威所说的“不可以用行政命令,要求国企一定要退出或部分退出该领域市场”,其实就是说,市场经济不因“公”、“私”不同而区别对待,国企应与私企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如果某地国企逐渐退出公共服务领域,那么也是市场自然竞争的结果,而不是行政一刀切的干预所致。□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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